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聖露西亞大使章計
平與聖露西亞政府代表公共服務、永續發展、能源、科學及科技部部長
佛雷特於卡斯翠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國間既存
之友好關係,並促進資訊通信技術開發合作(以下簡稱「資訊通信技術開
發」),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宗旨
雙方皆認知資訊通信技術對提高政府效率,增進人民競爭力,乃
至達成國家永續發展如同催化劑般重要。於此一共同認知下,雙
方將於資訊通信技術共同合作,中華民國政府將分享其先進資訊
通信技術,以協助聖露西亞政府提升數位化程度與建立資訊化社
會。
第二條 協定內容
本協定建立一個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領域開發合作之基礎架構,
以達成協定宗旨所述之目標。同時就合作範圍、合作關係之制度
面向、合作計畫之內容、未來合作架構以及統理各項計畫之一般
條款等進行界定。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於資訊通信技術開發合作之範圍包括:
一、資訊通信技術基礎建設之開發:
應根據國家發展進程加強國家資訊通信技術基礎建設,並與
區域發展目標相一致。在符合國際標準及程序下,提供相關
政策諮詢及協助。
二、電子化政府與電子化治理:
於公部門規劃與實施之資訊通信技術合作計畫應考量聖露西
亞政府之需求。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協助制訂配套之法令
與規章。
三、資訊通信技術能力之建構、教育與訓練:
應實行與上述領域相關之資訊通信技術教育及訓練之合作,
以提高人力素質並充實技術人才庫。
第四條 計畫
一、計畫內容
(一)規劃、建置及推動已商定之供聖露西亞政府部會使用的應
用系統與實體資訊通信技術基礎建設。中華民國政府應與
聖露西亞政府指派的團隊共同合作模型製作、建置、推動
及監督上述同意之系統。
(二)人力資源之能力建構:中華民國政府應辦理計畫相關培訓
課程以協助聖露西亞參與計畫團隊成員及計畫利害關係人
之能力建構。於人力資源能力建構培訓中整合資訊通信技
術與教育,提供網路應用程式及網路安全的資料庫設計與
開發的培育。
上述計畫內容應依實際進度及中華民國政府經費支應情形彈
性調整。
二、執行單位
計畫由中華民國政府委任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執行
,並由聖露西亞政府指定公共服務、永續發展、能源、科學
及科技部為配合執行單位。中華民國駐聖露西亞大使館應監
督各項計畫工作進度。
第五條 未來計畫
一、除本協定中明訂之計畫,雙方將透過不定期、不同層級對話
之方式商議未來可能合作之計畫。
二、為履行未來計畫所需而訂定之後續協定,應詳列計畫要件及
雙方義務,以換文方式為之。本協定各項權利義務應適用於
前述未來計畫。
第六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政府應:
(一)同意支付駐地計畫經理及短期專家與技術人員(以下簡稱
「計畫人員」)於聖露西亞服務期間之薪資(含顧問費)
、保險費、來回機票、業務費、行政管理費及差旅費。
(二)派遣計畫人員至聖露西亞,提供充分建議及執行前述計畫
內容。
二、聖露西亞政府應:
(一)授權指派一名官員統籌、規劃促進跨部會協調,並辦理計
畫之相關活動。
(二)提供備有保全、備用電力(視實際需要)、不斷電設備以
及相關的維護服務之政府建物(限執行計畫使用)。
(三)提供計畫人員住房補貼每月不低於東加幣 2,000 元。
(四)核發協定計畫人員適當之身分證明及工作許可,以利工作
執行,並提供緊急醫療照護與急救。
(五)提供計畫執行必要之人力物力資源。
(六)計畫完成後承擔維運之責任。
(七)提供計畫執行進度之業務季報、年度報告與結案報告。
第七條 豁免
聖露西亞政府應就本協定所有計畫之執行,給予下列優惠待遇:
一、豁免所有輸入聖露西亞之設備、材料及補給品之關稅、稅捐
及其他規費。
二、計畫人員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於聖露西亞之居留,均予以便
利,其首次抵達聖露西亞後六個月內所輸入聖露西亞供個人
使用之設備,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三、豁免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一部)之關稅、稅捐及
其他規費。倘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計畫人員,適用相
同之豁免。
四、計畫人員於聖露西亞服務期間領取源自國外之任何與計畫工
作相關之薪資或津貼,豁免其所得稅及其他規費。
五、計畫人員及其財產,應享有不低於一般給予在聖露西亞境內
執行類似工作之其他國際派遣團人員之特權、豁免及其他待
遇。
六、中華民國政府及所有計畫人員應遵守聖露西亞政府所給予計
畫人員及其財產之特權、豁免及待遇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指派參與本協定各項計畫之人員、僱工或廠商,未經另一
方書面同意,不得揭露與各該計畫相關之資訊,但在做公務報告
及審計的要求下,得揭露相關資訊。
第九條 資訊使用限制
與本協定相關計畫所涉資訊之傳播及利用,以及智慧財產權之管
理及行使,應另訂協定規範之。
第十條 通知
雙方應交換聯絡清單,俾利雙方各自依本協定之重要事項溝通或
傳遞資訊。聯絡清單有任何變更時,一方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條 效期及展延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期滿前一年,雙方
應檢視本協定各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據以決定是否予以展延效
期,展延須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為之。
第十二條 修正
本協定之修正或修改,須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為之。
第十三條 終止
一、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惟雙方應嘗試就
終止及撤回計畫人員達成協議。
二、本協定中所規範之保密義務,不隨本協定之終止或效期屆
滿而失效。
第十四條 其他規定
任何由本協定衍生或與本協定相關之爭議,或本協定未盡事宜
,雙方應本誠信原則相互協商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一
○三年三月十九日,即西元二○ 一四年三月十九日,於卡斯翠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聖露西亞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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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聖露西亞 公共服務、永續發展、
能源、科學及
科技部部長
章大使計平 佛雷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