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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韓國臺北代表部及駐臺北韓國代表部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駐韓國臺北代表部代表與駐臺北韓國代 表部代表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駐韓國臺北代表部與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下稱「一方」與「雙方」)

鑑於專利保護在增進科技創新與經濟發展之重要性;

考量處理因全球化經濟發展而延伸出專利保護之需求,國際間專利申請案
件數量顯著成長;

致力提供申請人迅速、不昂貴及高品質的審查,與避免重複作業,減低審
查案件;

同意促進雙方合作與為加強國際專利合作而努力;

達成以下共識:

1.雙方將由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下稱「雙方主管機關
」)受理專利申請展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 試行計畫

2.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基本概念為,先審查之主管機關(下稱先審局)審核
專利申請案具有可專利性者,若專利申請人於後審查之主管機關(下稱
後審局)提出相同專利申請且符合若干要件,後審局確認該專利申請人
之相同專利享有加速審查的便利。要件包括但不限於:兩項專利申請範
圍需有充分對應;以及後審局可取得先審局對該專利的檢索與審查結果

3.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將在本瞭解備忘錄(下稱「備忘錄」)簽署
後由雙方主管機關共同決定 2015 年之特定日期起實施。試行計畫為期
5 年,必要時並得在雙方書面同意下展期。
4.雙方主管機關將在試行計畫開始前備妥作業方案,作業方案包括第 2
條所述之要件,及提出 PPH MOTTAINAI 申請的要件與程序。
5.本備忘錄於雙方簽署日生效,有效期間為 5 年。除經任一方於期限屆
滿前 90 天內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備忘錄屆期將依相同程序自動展
延 5 年。

以英文繕製一式 2 份,2015 年 6 月 15 日於臺北簽署。


駐韓國 駐臺北
臺北代表部 韓國代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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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