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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間運用遙測及地理資訊系統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李新穎 、榮譽見證人環境暨天然資源部長里娜‧多蘿勒絲‧波爾‧阿法洛與薩 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長烏哥‧羅傑‧馬丁內斯‧波尼亞、榮譽見證人農 業及畜牧部長歐勒斯德‧弗來德斯曼‧歐戴斯‧安德拉德於薩爾瓦多自 由省舊古斯卡特蘭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基於:

一、中華民國政府於 2008 年透過其福爾摩沙二號衛星團隊,推動「友好
國家環境永續發展計畫」,並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執行,
對促進國土監測及天災防治之成效顯著;
二、為擴大上述計畫在中美洲國家之架構,同時推廣環境永續發展,中華
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頃洽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評估在薩國推
動上述計畫之妥適性;
三、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經評估參與本計畫之重要性,並盼透過技術合作
以及推動遠距遙測領域及地理資訊系統之合作強化雙方既存之友好關
係;

雙方爰決定:

第一條 目標
雙方承認透過地理資訊系統改善遙測並強化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
運用相關科技管理天然災害減損、氣候變遷、環境監測、農林業
發展之重要性。雙方可在簽署本瞭解備忘錄後在遙測與地理資訊
系統兩方面合作,中華民國政府則可使用其遙測與地理資訊系統
之先進技術協助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
第二條 本瞭解備忘錄之範疇
本瞭解備忘錄乃在建立雙方於遙測與地理資訊系統領域合作之基
礎架構,以完成本瞭解備忘錄所述之目標,同時就合作關係之制
度面向、初始合作計畫內容、未來合作計畫架構,以及統理各項
計畫之一般條款進行界定。
第三條 第一階段計畫
雙方將開始第一階段之合作如下:
一、計畫內容
(一)辦理地理資訊系統與遙測之訓練及經驗交流,包括派遣專
家赴薩爾瓦多共和國舉辦訓練班,及請臺灣專家主持教學
課程訓練環境暨天然資源部、農業暨畜牧部、國立薩爾瓦
多共和國大學之技術人員,以及市政府、大學、非政府組
織等計畫夥伴。
(二)天然災害與風險管理,提供天然災害受創地區之衛星影像
以評估損害程度,提供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相關資訊以便
採取反應行動。
(三)更新土地利用地圖:針對選定地區更新其土壤使用地圖。
(四)常態性土地利用變化監測:針對地質脆弱及重要地區之事
先選定地點,監測其土地利用變更,此外推動土地利用地
圖之繪製。
二、計畫責任
第一階段計畫之內容可在雙方同意後進行調整,至相關責任
可在第一階段計畫內定義。
三、執行單位
第一階段計畫將由中華民國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
基金會執行,中華民國政府綜理,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
國大使館監督。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指派環境暨天然資源部
之地理環境資訊系統辦公室為執行單位,與農業暨畜牧部共
同執行,同時國立薩爾瓦多共和國大學將協助計畫之推動。
第四條 雙方義務
一、中華民國政府將:
(一)派遣一位計畫經理、數位短期專家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
「計畫人員」)赴薩爾瓦多共和國執行計畫。計畫人員將
依據雙方同意之計畫與行動組成。計畫人員派駐期程可經
由雙方同意後予以延長。
(二)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應派遣計畫人員於薩爾瓦多共和國之
費用,倘派駐期限必須延長,可於雙方相互換文同意後為
之。
(三)支付派遣至薩爾瓦多共和國計畫人員之旅費及往返機票。
(四)支付派遣至薩爾瓦多共和國計畫人員駐薩國期間之薪資。
(五)提供派遣至薩爾瓦多共和國計畫人員必須在中華民國取得
之設備、工具、儀器、補給、物資、配備、耗材等。
(六)依據雙方協議提供計畫人員之必要財務與後勤支援以促進
計畫有效執行。
(七)指派一名官方聯絡人以便進行溝通與協調,並負責計畫內
容與參與相關部會協調相關工作與細節。
(八)派遣遙測及地理資訊系統短期專家來薩,以執行相關計畫
內容。
(九)提供雙方指定地區之福爾摩沙二號衛星影像及其他遙測資
料(含幾何與輻射校正)。
(十)以西班牙文及英文準備所有相關文件與開設專班。
二、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將:
(一)指派環境暨天然資源部與協調小組為計畫對口單位。
(二)促進計畫人員與相關執行機構之聯繫。
(三)指派一位官方聯絡人以便進行溝通與協調,該聯絡人受雇
於環境暨天然資源部之地理環境資訊系統辦公室,專責計
畫內容與協調不同領域之工作。
(四)倘遙測區域出現變化,派員進行現地調查,透過網路及其
他媒體回報探勘結果,藉以達成監測與環境保護之目的。
(五)依據本計畫執行期間之需求提供必要之人力、物力支援。
(六)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人員必要之含水、電、辦公
室及交通協助。
(七)定期提供本計畫執行報告與年度報告。
第五條 計畫財務支援
本計畫總經費為 451,275.00 美元,為執行本瞭解備忘錄第三條
所述第一階段計畫相關活動,中華民國政府將負擔 326,040.00
美元,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負擔 125,235.00 美元。
第六條 保密
雙方依據本瞭解備忘錄指派參與計畫之人員,未經另一方書面同
意不可透露相關資訊。
第七條 資訊使用限制
本計畫資訊之散佈及使用,以及在本瞭解備忘錄下涉及本計畫智
慧財產權之管理及執行,將由各參與機關訂定。本計畫結束後,
所有自本計畫所產生之衛星影像與遙測數據將移交薩爾瓦多共和
國政府。
第八條 通知
雙方將交換參與計畫之人員名單,以便就重大議題溝通,同時依
據本瞭解備忘錄提供相關資訊。倘參與計畫之人員有變,任一方
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 免稅待遇
為執行本瞭解備忘錄規範之相關計畫,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應提
供計畫人員下列禮遇:
一、免除所有進口至薩爾瓦多共和國,用於執行本計畫與活動及
其定期更新之物品、設備、工作車輛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
稅捐。
二、免除在本地採購物品或服務之增值稅,以及薪資與津貼之所
得稅。
三、所有財稅優惠僅適用於依據本瞭解備忘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由中華民國派遣至薩爾瓦多共和國,執行雙方同意計
畫與活動之計畫人員。
四、免除增值稅僅適用於計畫人員採購之物品或服務。
五、薩爾瓦多共和國履行本瞭解備忘錄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
六款之義務所為之採購,仍須繳交增值稅。
六、免除所得稅僅適用於計畫人員依據本瞭解備忘錄建置之合作
活動所獲得之收入。
第十條 其他
本瞭解備忘錄所衍生或相關之任何爭議,或本瞭解備忘錄未規範
事項,均可由雙方協商獲致共識後解決。
第十一條 效期與延期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雙方完成內部法律程序,並透過外交管道相
互通知後生效,效期為兩年。雙方將於本瞭解備忘錄效期屆滿
前一年審視計畫成果,並決定未來是否繼續延長效期。本瞭解
備忘錄效期之延長將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之修正將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終止
一、任一方可於終止日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
瞭解備忘錄。
二、本瞭解備忘錄揭櫫之保密義務,不因本瞭解備忘錄之效期
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三、雙方除本瞭解備忘錄規範之計畫外,未來可透過不同階層
對話討論推動其他合作計畫之可能性。
四、本瞭解備忘錄衍生之未來其他計畫,可以換函敘明雙方權
利義務後為之。

為此,雙方政府授權之簽署人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昭信守。
西元 2015 年 1 月 15 日在薩爾瓦多自由省舊古斯卡特蘭市,以中文及
西班牙文簽署一式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新穎 烏哥‧羅傑‧
馬丁內斯‧波尼亞
中華民國駐 薩爾瓦多共和國
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 外交部長

榮譽見證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里娜‧多蘿勒絲‧ 歐勒斯德‧弗來德斯曼‧
波爾‧阿法洛 歐戴斯‧安德拉德
環境暨天然資源部長 農業及畜牧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