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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觀光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黃志鵬與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裴仲雲於河內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五 月九日生效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和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稱“雙方
”;認知在友好關係架構下加強互惠互利之觀光合作;依據雙方特定領域
內之合作意願;

在其職權範圍內,雙方同意合作如下:

第一條:合作領域
1.雙方同意在觀光推廣、訓練、和資訊交流方面合作,且促進觀光規劃領
域之技術交流。
2.雙方同意基於互利互惠,交換觀光企劃及觀光規劃之經驗。
3.任一方應鼓勵投資另一方觀光發展項目,並協助另一方之投資者。
4.雙方的合作將包括旅遊專家及記者之互訪計劃。
5.雙方應鼓勵減少或簡化簽證申請及觀光出入境手續之措施。
6.雙方應盡力安排研討會、舉辦展覽及考察團,以促進觀光業之發展及成
長。
7.方應藉由觀光培訓資訊及專家交流,提供旅館及生態觀光管理之獎學金
及短期課程,加強觀光人力資源發展合作。
第二條:履行
1.前述之合作與交流,應以雙方之互惠互利為前提。
2.本瞭解備忘錄簽署後 3 星期內,雙方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其執行本瞭
解備忘錄之觀光主管機關。
第三條:效力
1.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有效期間 5 年。如果任一方均未發出
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本瞭解備忘錄應再延長 5 年效期。若有任一
方欲以任何理由終止本瞭解備忘錄,至少需於 6 個月前通知對方。
2.如雙方願意,必要時得協商有關檢討及修改本瞭解備忘錄。修改之內容
應於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西元 2012 年 5 月 9 日,於河內以中文、越南文及英文
簽署,一式兩份。約文解釋如有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駐越南臺北經濟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
文化代表處代表 化辦事處

黃志鵬 裴仲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