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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 NAT-I-2305 協議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張大 同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盛頓特區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 五月十六日生效

 
第一條 範圍
本協議備忘錄係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 TECRO)
與美國在臺協會(以下簡稱 AIT)(以下簡稱「雙方」)間,為
使 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 -美國運輸部(DOT) 之美國聯邦航空
總署(以下簡稱 FAA),於有償提供服務之基礎架構下,提供某
些航空設備和服務予 TECRO 之指定代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 CAA)。
第二條 授權
AIT 依據 1979 年簽署之臺灣關係法之 Public Law 96-8(編號
22 USC 3301 及其後續相關所有文件)簽署本協議。
第三條 目標
一、本協議備忘錄,包括其附約及附錄(以下簡稱「協議」),
明定相關條款以規範 AIT 透過其指定代表 FAA 安排所欲
提供之技術協助予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以支援 TECRO
所代表主管當局之境內民用航空基礎建設之發展、現代化、
營運或維持。基於此目的,AIT 應經由其指定代表 FAA 於
可獲之專款和必要資源下,安排提供人員、資源和相關服務
,以儘可能協助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達成本協議暨其
附約及附錄之規範內容。
二、依據本協議 AIT 透過其指定代表 FAA,所安排提供全面技
術協助之能力,端視其運用 TECRO 所代表主管當局境內所
使用之系統與設備,與 FAA 使用於其國家太空系統之系統
與設備之相似性而定。至於 TECRO 所代表主管當局境內所
使用之其他系統與設備,AIT 之指定代表 FAA 依本協議可
能無法加以支援。
第四條 執行
一、AIT 透過指定代表 FAA 提供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之
特定技術協助,應於本協議之附約及附錄內加以陳述。本協
議之附約及附錄由雙方之適當授權代表簽署後,即成為本協
議之一部分。此等附約及附錄應敘述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欲提供之技術協助,完成任務所需之人員和其他資源、預估
費用、執行計畫及期程。
二、AIT 所指定負責本協議之協調聯繫與管理,以及依據本協議
所提出所有服務請求之窗口為:
電話:+1-703-525-8474
電傳:+1-703-841-1385
第五條 服務說明
一、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請求所
提供之技術協助,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於 TECRO 所代表之主管當局境內,提供技術和管理之專
業服務,以協助民用航空基礎建設、標準、程序、政策、
訓練和設備之發展、現代化、運作和維持;
(二)於 AIT 所代表之主管當局境內、於 TECRO 所代表之主
管當局境內、或於相關附約及附錄內指明定之其他地點,
提供 TECRO 所指定人員之訓練;
(三)於 TECRO 所代表之主管當局境內,檢查和校正設備及導
航設施;以及
(四)提供資源、後勤支援、軟體和設備。
二、在此和其他方面之技術協助,經雙方同意,得藉由適當之短
期和長期派駐國境內方式,或藉由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所安排之其他協助來完成。
三、代表雙方所執行之所有活動,應遵守其適用之國內法律和法
規,包括和出口管制與機密資訊管制有關之法規。
第六條 地主方之支援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為完成技術協助所需提供之支援,應於
本協議之相關附約或附錄內敘明。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因任
何原因無法充分提供附約及附錄內所述支援時,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安排支援,並向 TECRO 收取該等支援之費用,TECRO 應
支付該等支援之所有費用。
第七條 財務條款
各附約及附錄應敘明提供技術協助之特定財務安排。惟所有財務
安排應符合下述規定:
一、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於安排執行任何服務之前,TECRO 應
支付 AIT,於本協議和其附約及附錄之條款,所明定提供服
務所預估之費用及行政管理費。
(一)若 AIT 於適用附約或附錄所規定時間內,未收到款項,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自動終止技術協助計畫,並遞送
實際費用之帳單,包括準備技術協助所產生之行政管理費
。TECRO 應依該帳單支付所有費用。
(二)依個案處理原則,AIT 經徵詢其指定代表 FAA,可免除所
需之預付費用,任何此等免除預付費用細節,均應於相關
附約或附錄內訂定。在此情況下,AIT 和其指定代表 FAA
因提供技術服務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含行政管理費用,應
由 AIT 將帳單遞送予 TECRO。
二、依個案處理原則,AIT 經徵詢其指定代表 FAA,得:
(一)免除 TECRO 償付全部或一部分之費用,包括依據本協議
之附約及附錄提供技術服務之費用及其所產生之行政管理
費。任何此等免除細節應於相關附約或附錄內訂定之。
(二)接受第三方代替 TECRO 支付其所應支付之全部或一部分
費用,包括依據本協議之附約及附錄提供技術服務所產生
之行政管理費。有關此等接受同意付費之細節,應於適當
附約或附錄內訂定之。
三、AIT 已指定以 NAT-I-2305 作為本協議之識別編號。此編號
及各附約或附錄之指定帳單號碼,如適用時,均應註明於所
有與本協議有關之通信文件和帳單內。
四、當 AIT 完成履行服務,AIT 應遞送帳單予 TECRO,詳列所
提供服務之實際費用,含行政管理費,每份帳單應寄送至各
別附約或附錄所指定之地址。
(一)如帳單顯示提供服務之實際費用大於 TECRO 已支付之預
估費用,則 TECRO 應支付不足差額予 AIT。
(二)如帳單顯示提供服務之實際費用小於 TECRO 已支付之預
估費用,則 AIT 應以退還差額予 TECRO 方式,或依本
協議其他 TECRO 尚未支付之款項中扣除方式,或經雙方
同意記存該筆差額金額,於未來本協議其他計畫執行所產
生之費用中扣除方式辦理。
五 AIT 於開立帳單後 60 日內,須收到應收帳款款項。屆時若
未收到款項,AIT 應評估收取延滯付款相關費用,如:利息
、罰金和行政處理費用。每一額外 30 日或其部分天數期間
未收到款項,AIT 應評估收取額外延滯之費用,TECRO 應支
付任何此等延滯付款費用。
六、所有費用應以美元計價,且得以支票或電子轉帳方式支付。
支票須自美國銀行帳戶開立,並依適用之附約或附錄所註明
之地址寄送 AIT。電子轉帳應依適用之附約或附錄規定指示
辦理,所有付款應包含協議編號和帳單號碼。
七、依本協議之附約或附錄所執行之工作或服務,若尚有未付款
項,AIT 經徵詢其指定代表 FAA 後,保有中止依本協議所
執行之全部工作權利。
八、若任一方依本協議第九條終止本協議時,TECRO 應支付:
1 .由 AIT 和其指定代表 FAA 於終止本協議前正在提供、
或準備提供技術協助所衍生之所有費用,含行政管理費用
;以及
2 AIT 和其指定代表 FAA 於 120 日辦理終止協議期間所
衍生之所有費用。
第八條 責任
一、任何因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而產生之任何索賠、損失、
損壞、受傷或死亡,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 不予承擔責任

二、任何及所有針對 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及 AIT 與 FAA
之任何現任或前任官員或僱員,因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
而產生之任何或所有損失、損壞、受傷或死亡,TECRO 及其
指定代表 CAA 放棄任何及所有索賠,並同意任何此等索賠
、損失、損壞、受傷或死亡,對於前開機關或人員不得要求
或進行法律訴訟。
三、TECRO 及其指定代表 CAA 同意補償 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 ,及 AIT 或 FAA 之任何現任或前任官員或僱員,因
第三方所提出因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而產生之任何賠償或法
律訴訟所支付之審判金、和解金或獎金,及所有衍生之費用
(包括律師費)。
四、除由 AIT 或其指定代表 FAA 之任何人員、任何 AIT 代
理商或承包商,造成 AIT 或 FAA 財產之損壞或毀損外,
TECRO 同意賠償 AIT 或其指定代表 FAA、AIT 代理商或承
包商,因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而產生其財產損壞或毀損。
第九條 修訂
雙方得以經雙方簽署之書面協議修訂本協議或其附約及附錄。
第十條 歧見之解決
有關本協議或其附約及附錄之解釋或適用之歧見,雙方應透過諮
商予以解決。前開歧見,雙方不得訴諸於國際仲裁法庭或第三方
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 生效與終止
一、本協議應自最後簽署日起生效,且持續有效直至終止。
二、任一方得隨時於 6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或
其附約及附錄,但本協議之終止不應影響雙方於本協議第
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所應盡之義務。當本協議或其附約
及附錄於終止後,應給予 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 120
日結束所有相關活動。本協議之終止表示雙方依據本協議
所簽署之所有附約及附錄亦同時終止。
第十二條 授權
TECRO 與 AIT 同意其適當授權代表所簽署本協議之各項條款



駐美國臺北經濟 美國在臺協會
文化代表處

張大同 施藍旗
副代表 執行理事

時間:2012 年 5 月 16 日 時間:2012 年 2 月 21 日
地點:華盛頓特區 地點:華盛頓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