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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海上航機搜索救難合作之協議書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李嘉進與公益財團法 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一、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稱「兩協會」),依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
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第(11)項及第(12)項,兩協會盼
提升海上航機搜索救難(以下稱「SAR」) 活動之效率,理解到合作
進行 SAR 活動之重要性及確保迅速有效之 SAR 服務之必要性,本
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 12 號附約之精神,並以臺北任務管制中心(
以下稱「TAMCC」) 與國土交通省航空局救難調整本部(以下稱「東
京 RCC」)在臺日間海域進行失事航機 SAR 活動之際順利進行協調
為目的,協議就下列事項為爭取有關當局之同意而相互合作。
(一)TAMCC 與東京 RCC(以下稱「兩救難協調單位」)在臺日間海域發
生航機失事意外時密切合作,為提供該航機最為適切之緊急救援,
於可行之範圍內進行必要協調。
(二)為增進相互瞭解及提升共同 SAR 之 效率,兩救難協調單位得經協
商後,於可行之範圍內實施定期聯絡互訪,通訊訓練及其他共同活
動等。
(三)兩協會在各自法律及預算之容許範圍內,進行前項之協調與合作。
二、聯絡窗口等
(一)透過兩協會,兩救難協調單位另行交換聯絡窗口,並於聯絡窗口變
更時即刻通知。
(二)兩救難協調單位之主管當局,臺灣方面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管
制組管制科,日本方面為國土交通省航空局交通管制部運用課。
三、生效、修正及終止
(一)本協議書之修正得經兩協會之同意隨時進行。
(二)本協議書自簽署日起生效,任一方之協會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另一方之協會以終止其效力。

本協議書各以中、日兩國文字分繕二份,由兩協會代表簽署,以昭信守。

2013 月 11 月 5 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交
流協會

會長 會長
李嘉進 大橋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