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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有關氣象、電離層與氣候衛星星系觀測系統之發展、發射及操作技術合作協定第二號執行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及五月二十七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副代表張大同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簽署;並自九十八年六月 一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與美國在臺協會(AIT) 於 1999
年 6 月 30 日簽署有關福衛三號氣象、電離層與氣候衛星星系觀測系統
技術合作以發展、發射及操作福衛三號氣象、電離層與氣候衛星星系觀測
系統(Constellation Observing System for Meteorology、Ionosphere
and Climate,COSMIC) 技術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本協定提供
架構使 AIT 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大學大氣研究聯盟(UCAR)以提供技術
上之專業、訓練及科學上之交流活動予 TECRO,其指定代表為財團法人國
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 NSPO) ,範圍為發展、發射及操
作 6 顆福衛三號衛星星系,其目標在提供全球大氣資料集組以提供科學
研究、教育及展示其操作能力。

6 顆衛星星系經由 TECRO 之指定代表 NSPO 與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合作,已於 2006 年 4 月順利發射升空,作為氣象與太空氣候研究、預
測、監測及地理觀測。美方參與之政府單位,包括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
NSF) 、美國美國國家海洋暨氣象總署(NOAA)、美國太空總署(NASA)
、美國海軍研究計畫室(ONR) 、美國空軍(USAF)及美國噴射推進實驗
室(JPL) 。

6 顆衛星及其酬載狀況良好,並已下載氣象科學資料供研究之用。目前已
有近 700 位研究人員與單位(註:超過 42 個國家)註冊使用福衛三號
科學資料,包括臺美雙方相關單位、國際大學、氣象中心及實驗室。

福衛三號衛星設計於發射後運轉 5 年,發射後頭 2 年(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4 月)由臺美雙方共同出資,NSPO 與 UCAR 雙方均願意
繼續衛星操作及資料分送至 2011 年 4 月。

第二號執行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所述 TECRO 之指定代表 NSPO 與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雙方依本協議所訂定之需求,繼福衛三號 /COSMIC
衛星計畫操作合作事項至 2011 年 4 月。

第一條 授權
本協議中所述之活動將在本協定所設立之一般條款限制下執行,
TECRO 與 AIT 在此授權其個別所指定之代表 NSPO 與 UCAR 執
行及履行本協議。
第二條 範圍及服務
2.1 為促進雙方合作之成效,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同意繼續提
供遠端地面站(RTS) 之操作、支援與維護、COSMIC 資料
分析與存檔中心(CDAAC) 系統之操作與維護及其軟體更新
、COSMIC 臺灣分析中心(TACC)之系統維護支援、科學酬
載工程支援、協助 TECRO 之指定代表 NSPO 酬載操作、繼
續提供 JPL(美國噴射推進實驗室)硬體支援、COSMIC 氣
象資料運用支援及維持前述事項任務期間所需之計畫管理,
所有之費用約為美金 15,984,806 元(如附錄一)。TECRO
之指定代表 NSPO 同意於本協議任務期間繼續提供福衛三號
衛星操作、維護、任務指揮與管制及維持前述事項任務期間
所需之計畫管理,所有之費用約為美金 9,624,806 元(如
附錄一)。於本協議任務期間,對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所提供之支援,TECRO 之指定代表 NSPO 將出資美金
3,180,000 元(如附錄二)或每年美金 1,060,000 元予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以支應其所提供之服務。此外,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將向參與本技術合作案美方政府單位
與機構取得估計為美金 12,804,806 元等值之支援。
2.2 本協議任務期間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止。於本協議任務期到期之一年前,即於 2010 年 4
月 14 日前,TECRO 與 AIT 之指定代表 NSPO 及 UCAR 將
展開延長任務期效益與成本費用之討論。本協議任務期間超
過 2011 年 4 月 14 日時,得經 TECRO 與 AIT 之指定
代表 NSPO 及 UCAR 書面同意後延長,並延長至雙方同意之
期間。
2.3 在本協議執行下從事之技術合作,包括提供特定之服務及執
行期間,均詳如附件所述。
2.4 所附之附件係構成本協議整體之一部分,如本協議條款與附
件有所牴觸時,本協議之條款將優先於附件;如附件間彼此
牴觸,TECRO 與 AIT 之指定代表 NSPO 及 UCAR 將在不影
響本協議之條款下共同解決。
本協議之附錄(所有附件具相同效力):
附錄一 經費估算表
附錄二 出資進度表
附錄三 工作內容
附錄四 NOAA 地面站之 FORMOSAT-3/COSMIC 地面網路介面控
制書
附錄五 NOAA 地面站之 FORMOSAT-3/COSMIC 任務支援計畫書
第三條 財務條款
3.1 UCAR 作為 AIT 之指定代表,從事本案技術合作事宜。除
非經 TECRO 與 AIT 同意之變更,NSPO 對本案技術合作
之出資額度為美金 318 萬元(US$3,180,000)。
3.2 依據附錄二出資進度表,TECRO 將支付 AIT 第 3.1 條規
定之金額,AIT 並將資金轉予 AIT 以便匯給 UCAR 。資金
需送至:
美國在臺協會
1700 諾司摩爾街
1700 室
阿靈頓,維吉尼亞州,22209
第四條 專屬權利
4.1 NSPO 就 UCAR 履行本協議所提供之交付文件及其他技術文
件中之技術資料,應享有免費之非專屬使用權,NSPO 同意
此項使用技術資料之權利應受已核准之 TAA 所載明限制之
規範。
4.2 為達本協議之目的,「專屬資料」係指依本協議由指定代表
一方以書面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提供予他方指定代表之資料(
為求明確,以下所提及交換專屬資料之指定代表,參照第四
條規定,可根據文意內容,指文件來源、提供或接受的一方
),且清楚而顯著地標明保留所有權者。若欲保留以其他方
式所提供的資料之專屬權利,則應於其首次提供時表明為專
屬權利,並由受方於以非書面方式提供後 15 日內另提交書
面資料,且附加顯著之標示。
每一方均應以保護其本身同等重要資料之相同注意程度(但
不應低於合理注意程度)來保護他方提供之專屬資料,不容
有非授權揭露或使用。每一方僅得將他方提供之此類資料提
供予確有必要知悉之員工,並將此類資料列入機密保護。
4.3 若收受方能提出合理證明專屬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
第 4.2 條關於專屬資料之限制:
a.該資料於收受方取得前已屬公開資料,且收受方非以非法
方式取得;
b.於披露該資料前,收受方已於無限制條件下知悉,或已合
法取得該資料;
c.收受方以書面授權准許揭露或使用;
d.該資料係由收受方自行發展。
4.4 儘管有第 4.2 條及第 4.3 條之規定,專屬資料及/或於
執行本協議工作所發展出之任何資料,於收受方持有之期間
內應保持機密。收受方應:
a.非經供給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資料用於
非 COSMIC 計畫之用途上;
b.除為執行本協議外,未經供給方之特別書面授權,不得以
任何形式翻印、拷貝或複製此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第五條 符合出口需求規定
雙方指定代表承諾將符合並履行關於附錄三 -工作內容所有相關
法律之規定,例如安全、進出口法規,及所有與此等法規有關之
政府法令。
第六條 通知及訊息發布
6.1 依本協議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及以電傳或掛號郵件、雙掛號
郵件郵資預付方式送達下列地址與收件人: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4201 Wisconsi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016
電話:202-895-1930
傳真:202-895-1939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國家太空中心(NSPO, TECRO 之指定代表):
地址:中華民國臺灣新竹市科學園區展業一路 9 號 8 樓
電話:886-3-578-4209 ext. 1053
傳真:886-3-5784246
連絡人:顏隆政先生

美國在臺協會(AIT)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700 North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VA 22209
電話:703-525-8474
傳真:703-841-1385
收件人:Ms. Barbara Schrage

美國大學大氣研究聯盟(UCAR,AIT 指定代表):
University Corporation for Atmospheric Research
P.O. Box 3000
Boulder, CO 80307-3000 U.S.A.
電話:303-497-8890
傳真:303-497-8501
收件人:Dr. Bill Kuo
6.2 TECRO 與 AIT 雙方之指定代表 NSPO 及 UCAR ,將互相協
調對有關 COSMIC 任務之整合及太空飛行運作所有訊息之公
開發布。
於 COSMIC 任務之所有公開發布訊息內,例如 COSMIC 計畫之敘
述或描述,必須包括陳明其工作成果係由 NSPO、NOAA、NSF、
NASA、USAF 及 UCAR 所贊助。
所指「訊息」,係包括新聞發布、論述、手稿、小冊、宣傳、靜
或動態影片、演講、同業會議、座談會等,但不以此為限。
第七條 有效日期
本協議將於最後簽署者之簽署日期生效。
第八條 修訂
本協議之修訂或修改,須書面經 TECRO 及 AIT 雙方授權代表
簽署,口頭之指示將不能修改或變更本協議之條文。
第九條 終止/解約
9.1 任意終止
雙方之任一方得於本協議終止日 30 日前,言明所終止之工
作範圍,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全部或部分本協議之工作
。雙方應於本協議終止日,依序就終止所終止之活動及對至
本協議終止日所發生之成本費用達成協議。
9.2 於執行本協議期間,任一方對另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罷工
、暴動、火災、水災、自然災害、政府之行為或不行為、戰
爭、恐怖份子攻擊、軍事敵對、失去政府撥款或非一方所能
控制之相似原因等所遭致之任何損失或延誤其責任之履行,
不負應有之責任。發生之一方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發生
之情況,並儘速恢復履行本協議。若該情況連續達 180 日
時,本協議將予以終止,而任一方均無需負擔任何進一步之
責任或義務,除非該責任或義務依本協議必須繼續存在。
第十條 違約追訴權
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當事人,於任何時間未要求另一方或其指定
代表依本協議之規定履行任何義務,並不表示該方放棄日後要求
對方執行該項協定義務之權利,任何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若對他方
就任何本協議之義務的違反及放棄行使權利,不代表該方對後續
之該項或其他義務之違約或其他違約放棄追訴權利,亦不代表該
項義務之免責。
第十一條 協議之效力及效期
若本協議任一規定於任何法域內受禁止或不可執行,僅限在該
法域於受禁止或不可執行之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不影響其他條
款之執行,亦不影響該條款在其他法域下之效力,此等條款於
適當之情況下應由雙方修改或補充,以達成本協議預期之效益

第十二條 適用語文
12.1 除已於本協議中另有規定者,任何依本協議提供之技術
文件及資料,均必須以英文為之,並依美國通用之慣例
、標準、習慣用語撰寫。
12.2 所有屬本協議範圍之任何通知及聯繫,必須以英文為之

12.3 本協議各條款之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構成本協議內
容之一部分,亦不得用以解釋任一條款之意義。

雙方授權其代表簽訂本協議共 4 份正本,雙方各持 2 份正本。


駐美國臺北經 美國在臺協會
濟文化代表處 (AIT)
(TECRO)

簽名: 簽名:
張大同(簽) 施藍旗(簽)
職稱: 職稱:
副代表 執行理事
日期: 日期:
2009 年 6 月 1 日 20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