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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高振群( Mr. Andrew J. Kao) 與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代表 Mr. T. P. Seetharam (史泰朗)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生效,自生效之 日起為期 5 年

 
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以下合稱「雙方」)
,認知發展科學與技術之交流將互蒙其利,希冀在科技領域上的合作更能
加強雙邊關係,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同意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鼓勵雙邊之科技合作,協議界定各項合作
領域,並考量雙方科技人員與專家的經驗及所有可能的合作機會。
第二條
雙方將根據本瞭解備忘錄附約一所載明之財務協議,針對彼此同意之領域
,進行各項合作。
第三條
各項合作將促進雙方在同意領域之科技交流,並藉由適當機制達成此一目
標。
第四條
本瞭解備忘錄之各項合作計畫,將由雙方執行機構共同協議之執行辦法執
行之。執行辦法將確立各項任務分配,規範合作所涉特定技術及財務事宜
、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其他與合作相關之議題。
第五條
本瞭解備忘錄不視為限縮雙方指定科技人員之間的合作。本瞭解備忘錄不
影響雙方已簽訂協定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雙方認知,就協議議題舉辦聯合研討會,是開創實際合作的重要機制。此
類實際合作諸如由雙邊積極的研究人員和代表所參與之聯合研究計畫及科
學家交流等。
第七條
雙方支持推動其他形式的合作,例如鼓勵研發成果商業化、持續發展及創
新等各項計畫。
第八條
一、為了達成本瞭解備忘錄之目標,將成立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稱
「委員會」)。
二、委員會將:
(一)考量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政策相關事宜。
(二)在學術與財務可行情形下,確認雙方關注之優先領域。
(三)追蹤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進展。
(四)提出擴展本瞭解備忘錄合作範圍及品質之特定方案。
三、委員會休會期間,相關功能之聯繫將委由本瞭解備忘錄附約二所載明
之執行機構代理。
第九條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為期 5 年,期滿應自動
逐次續延 5 年,除非任何一方於效期屆滿 12 個月前通知對方終止本瞭
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 2 份,訂於 2007 年 4 月 18 日。


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 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代表
高振群(Mr. Andrew J. Kao) Mr. T. P. Seetharam (史泰朗)


附約一:財務協議
一、科學家交流/聯合研討會
訪方將負擔國際及國內(各個城市之間)航空旅費。接待方
則負擔組織科學家交流/聯合研討會,以及訪團在當地的膳
宿接待及當地地面交通。除執行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接待方
負責之財務支出以 6 位科學家及 5 個工作天為限。
二、聯合研究計畫
訪方將負擔國際及國內(各個城市之間)航空旅費。接待方
將負擔來訪科學家在當地的膳宿接待及當地地面交通,並依
個案由雙方決定特定的日數及人員名額。計畫協調人將各自
負責籌措聯合研究計畫各屬之計畫費用,並由雙邊協議決定
之。
三、考察訪問
訪方將自行負擔國際及國內旅費與膳宿。接待方則協助國內
(各城市之間)及當地的交通安排及聯繫支援。

附約二: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如:
一、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為:
1.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
2.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北
二、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為:
1.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會長
2.印度科技署(DST) ,新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