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觀光合作瞭解備忘錄(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Hsin Hsing Wu 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Antonio Basilio 於臺灣臺北簽署,並 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生效

 
駐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欲增進雙方友誼與相互了解;
堅信觀光對經濟繁榮發展及加深彼此人民瞭解的重要性;
認知觀光具有社會文化及經濟之動能,為增進彼此間善意及關係之良善方
式;
銘記觀光乃提升人民生活品質最佳方式;
獲致下列瞭解:

第 1 條
雙方同意進行觀光交流合作,俾能:
1.帶動社會與經濟發展;
2.拓展觀光貿易與投資業務;及
3.發展和諧商業關係。

第 2 條
為達成第 1 條所列目標,雙方應:
1.鼓勵個人及團體赴臺灣及菲律賓旅遊;
2.促進旅遊機關、商業及觀光營運、連鎖旅館、海空運連結及其他觀光相
關商務活動及服務;
3.鼓勵參與國際旅展、文化、運動及科學活動、展覽、研討會、會議及相
關活動;
4.建立與國際規範一致之觀光準則,以促進外國觀光客之到訪;
5.鼓勵下列觀光領域之資訊交流:
a.觀光資源;
b.觀光服務;
c.觀光活動之研究;
d.推廣與規範觀光活動相關之法令與規章;
e.保存自然、歷史、文化等建物及其他具觀光價值資源之公共建設計畫

f.會議管理;及
g.旅館及休閒名勝之經營管理。
6.促進旅遊機關及觀光組織間之合作;
7.宣傳及發展套裝旅遊行程之經驗交流,彼此旅遊景點文宣品、圖片、宣
傳影片等之產製及交流;
8.觀光產業專業人員之互訪;
9.推廣發展對環境友善之觀光活動。

第 3 條
雙方應指定代表辦理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及交流計畫。

第 4 條
1.雙方對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及執行產生爭議時,應以諮商方式和諧解決

2.本瞭解備忘錄內容之修訂應經雙方協議為之。

第 5 條
1.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效期 5 年。期滿後視雙方需求,
得展延 5 年。
2.雙方視需要隨時諮商檢視本瞭解備忘錄並予修訂。該等修訂自雙方相互
通知後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 2 份,2006 年 11 月 3 日簽訂於臺灣臺北



Hsin Hsing Wu Antonio Basilio
代表 代表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 ──────────────

見證人

蔡堆 Joseph H. Durano
交通部部長 觀光部部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