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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觀光局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局長許文聖與阿拉伯 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觀光局局長 Sheikh Sultan Bin Tahnoon Al Nahyan 於阿布達比簽署;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觀光局(以下稱「雙
方」),鑒於加強觀光交流合作,有助促進雙方友好關係及相關領域之合
作,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共同合作進行觀光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及資訊交換等,在觀光規
劃方面進行科技交流合作。
第二條 雙方交換觀光發展計畫及觀光規劃之經驗,以創造共同利益。
第三條 雙方應鼓勵其本國人民赴對方投資觀光發展計畫,並應提供對方
投資者所需協助。
第四條 雙方觀光交流合作包括:科技專家、觀光專業人員之交流與互訪

第五條 雙方應致力簡化簽證申請與觀光入境手續。
第六條 雙方為促進觀光發展與成長,應積極辦理觀光研討會、展示會及
熟悉旅遊。
第七條 雙方應基於互惠立場,進行交流合作計畫。
第八條 雙方應指定代表辦理本瞭解備忘錄合作及交流計畫。
第九條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約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期滿
後視雙方需求,得展延五年。
第十條 雙方在必要時,將互相諮詢修訂本瞭解備忘錄,修訂部份於雙方
換文後正式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05 年 10 月 1 日在阿布達比簽署。


中華民國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交通部觀光局 阿布達比觀光局
局長 局長

許文聖 Sheikh Sultan Bin Tahnoon Al Nah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