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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澳電信終端設備電磁輻射測試報告相互承認協議換函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簽換;並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生效

 
Mr Steve Waters
Representative
Australian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fice
The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Tower
27th-28th Floors #9-11
Song Gao Road, Taipei

Waters 先生惠鑒:

RE:澳大利亞與臺灣 EME MRA

本人很榮幸獲知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ACMA)與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TECO)雙方代表,甫就涉及電磁能量(EME) 健康曝露值監
理協議之相關設備進行相互承認乙事,所獲致之討論成果。該協議內容業
記載於雙方信函中,並自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ACIO)收到本函時生效。

本人亦欣然告知閣下,有關本案臺灣權責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其將與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ACMA)實施此協議。TECO 確
認臺灣將依循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APEC TEL
MRA) 附錄 A 之一般條款及附錄 B 第 1 階段程序,適用於本函所述
之設備。

閣下來函與本函,即構成上述協議,承認經由雙方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
(CAB) ,對於手機與無線電話等會影響人類頭部之無線通訊產品所進行
之 EME 健康曝露值測試。

此雙邊 EME-MRA,將自閣下收到本函之日起生效,並允許臺灣製造或測試
之產品,檢附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之測試報告後輸入澳洲市場,
而毋需再重複測試。本相互承認協議(MRA) 係基於相互承認所認可之符
合性評鑑機構之測試能力及符合雙方 EME 標準。在本MRA架構下,ACMA
與 NCC 均認可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指導方針所定之人
體曝露限值。

澳大利亞國家檢測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 NATA) 是與臺灣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訂有相
互承認協議。NCC 將接受由 NATA 認可之 CAB 依據本函所附技術規範清
單所出具之測試報告。

TECO 或 NCC,將隨時通知貴單位有關本函附錄之任何後續修正。本案聯
絡窗口為 NCC 技術管理處羅簡任技正金賢(Mr. James Lou) 。

本函表示 TECO 之瞭解,而閣下之來函則表示 ACIO 之瞭解下列事項:

ACMA 將依循 APEC TEL MRA 第 1 階段,接受(臺灣)CAB 出具符合澳
洲 EME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閣下來函之附錄〉;

臺灣亦依循上述 APEC TEL MRA 第 1 階段,接受由(澳大利亞)CAB 出
具符合臺灣 EME 技術規範之測試報告〈本函之附錄〉。

Dr Gary Song-Huann LIN
Representativ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Unit 8, Tourism House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附錄:臺灣 EME 法規清單

SAR 值法規依據如下:

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959: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限制
值(300 GHz 以下).
2.CNS14958-1:人體曝露於手持式及佩戴式無線裝置之射頻場–人體模型
、儀器及程序–第 1 部分:使用時靠近耳朵之手持式裝置(頻率介於
300MHz 至 3GHz)之比吸收率(SAR)量測程序。

NCC 認可測試方法 EN62209-1,並認可與 EN62209-1 等同之 ACMA EME
標準評鑑方法:無線通訊(電磁輻射–人體曝露值)標準修正案 2007
(No.1)。NCC 將接受由認可的 CAB 所出具符合 EN62209-1 及曝露值
標準之測試報告。



2007 年 10 月 19 日

RE: ACMA2005/96

Dr Gary Song-Huann LIN
Representativ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Unit 8, Tourism House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林博士惠鑒:

RE:澳大利亞與臺灣 EME MRA

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ACMA)與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O)雙方代表,最近就電磁能量(EME) 健康曝露值之相關設備進行相
互承認協議乙事所作討論。

接續上述討論,本人欣然告知閣下,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ACIO)將代表
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ACMA),與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實施此協議。

ACIO 確認澳大利亞將依循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
(APEC TEL MRA)附錄 A 之一般條款及附錄 B 之第 1 階段程序,適
用於本信函所述之設備。

本函以及閣下之同意復函,即構成上述協議,承認經由雙方認可之符合性
評鑑機構(CAB) ,對於手機及無線電話等會影響人類頭部之無線通訊產
品所進行之 EME 健康曝露值測試。

此協議自接獲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表示 ACMA 及 NCC 達成共識,在
APEC TEL MRA 條款下,ACMA 與 NCC 將依循附錄 B 第 1 階段程序
,進行測試實驗室之相互承認,並接受經由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CAB
)就影響人類頭部之攜帶式無線通訊產品健康曝露值所出具之測試報告。

此雙邊 EME-MRA 將允許澳大利亞製造或測試之產品,檢附認可 CAB 所
出具之測試報告後輸入臺灣市場而毋需再重複測試。相互承認協議(MRA
)係基於相互承認所認可之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測試能力及符合雙方 EME
標準。在本 MRA 架構下,ACMA 與 NCC 均認可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
員會(ICNIRP)指導方針所定之人體曝露限值。

臺灣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
)與澳大利亞國家檢測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es, NATA)訂有相互承認協議,且為 NATA-MRA 合作夥伴。ACMA
將接受由 TAF 認可之 CAB 依據本函所附技術規範清單所出具之測試報
告。
ACIO(代表 ACMA) 將隨時通知貴單位有關本函附錄之任何後續修正。關
於本案 EME-MRA 相關事宜之 ACMA 聯絡人,為位於坎培拉之輸入(
Inputs)部門之監理及法規遵循分處(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Branch)EME 與電信基礎科經理 Dr Marlene Edmondson。

本函表示 ACIO 之瞭解,而閣下復函則表示 TECO 之瞭解下列事項:

NCC 將依循 APEC TEL MRA 第 1 階段,接受由(澳大利亞)CAB 出具符
合臺灣 EME 技術法規〈閣下復函之附錄〉之測試報告;以及

澳大利亞亦將依循上述 APEC TEL MRA 第 1 階段,接受由(臺灣)CAB
出具符合澳洲 EME 技術法規〈本函之附錄〉之測試報告。

Mr Steve Waters
Representative
Australian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fice
The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Tower,
27th-28th Floors #9-11
Song Gao Road,
TAIPEI


附錄:澳大利亞 EME 法規清單

EME 技術法規文件:

1.無線通訊(電磁輻射–人體曝露值)標準 2003.
2.無線通訊(電磁輻射–人體曝露值)標準修正案 2007(No. 1).
3.無線通訊(合法標貼–電磁輻射)聲明 2003.

符合性評鑑在 APEC TEL MRA 架構下,係依據進口國的規定,而不管是否
符合出口國之規定,且 APEC-TEL MRA 前提是建立在接受及信任彼此認可
之實驗室。

關於本雙邊 MRA,澳大利亞與臺灣 EME 標準目前均一致,將使符合性評
鑑機構及供應商之相關作業更形簡化。

ACMA 無線通訊(電磁輻射–人體曝露值)2003 年標準(曝露值標準)
要求一系列行動及可攜式發射裝置,例如手機與無線電話,須符合澳洲輻
射保護及核能安全局(ARPANSA) 之輻射保護標準 " 射頻 3kHz 至
300GHz 之最大曝露值 "。

無線通訊(電磁輻射–人體曝露值)標準修正案 2007(No. 1)的部分,
ACMA 承認測試方法 EN 62209-1 ,並承認與 EN 62209-1 同等的評鑑方
法 EME standard CNS 14958-1 。ACMA 將接受由認可 CAB 所出具符合
EN62209-1 及曝露值標準之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