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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防制濫發垃圾郵件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與駐 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於澳大利亞坎培拉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十 月十九日生效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以下簡稱
雙方)就雙方之共識,載於本瞭解備忘錄中。

執行機構
本瞭解備忘錄將由以下機構執行:
a)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代表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執行之。
b)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執行之

第一節
資訊經濟之保護為社會、經濟及環境發展的主要因素,亦為各經
濟部門在實現生產效率及改良服務交付的關鍵。
大量的垃圾郵件有損於通訊基礎建設及資訊經濟之發展。藉由共
同合作可減少垃圾郵件於經濟體間之傳遞,並有助於解決垃圾郵
件之問題。

第二節 合作重點
雙方於權責及利益架構下,將合作管制垃圾郵件(非經請求之商
業電子訊息)。
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係促使雙方共同合作致力於減少垃圾郵件
發送及傳遞至各屬經濟體之郵件終端收件者。雙方亦將基於平等
、互惠及共同利益原則,促成更密切的合作,並在相關法令規定
下,進行有關垃圾郵件資訊之交換。

第三節 合作範疇
雙方將推展本瞭解備忘錄所定各項活動之合作,以促使臺灣及澳
大利亞獲得最大之利益。
雙方已確認共同利益的合作領域包括(但不侷限)以下各款,促
成:
A :交換關於建立及執行反制垃圾郵件規制架構之政策及策略相
關資訊。
B :交換關於有效運用規制政策之資訊及策略。
C :交換就涉及第三國之案件執行及調查所獲得之情報。
D :產業間之合作。

第四節 合作形式
雙方在管制垃圾郵件方面之合作,得採下列方式進行:
A :交換垃圾郵件之資訊及適當建立聯絡管道以交換資訊。
B :適當安排代表團及參訪交流。
C :促成產業與指定機構間之聯絡管道,以推展合作及利益事項

D :雙方安排之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節 代表之指派
為協調合作事務,各方將指派一名代表,負責決定特定合作方向
,以確保所有合作及交流活動之成效。
雙方之代表,或指定之協調者,將經由雙方規定之聯絡管道進行
磋商,以確定合作活動事項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六節 資訊交換
在可行的前提下,執行機構就本瞭解備忘錄之相關議題,將以英
文交換各自持有之資訊。

第七節 資金及資源
本瞭解備忘錄之架構下合作活動之推展,以雙方現有經費及資源
為限。對於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之相關活動,除另有協議外,各
方將對該等活動提供充分資源以履行各自之承諾。

第八節 機密資訊
除非由資訊來源方授權並在權限內,任一方不可揭露或散佈資訊
來源方所提供、註記或聲明為「機密」的資訊。
執行機構將尊重由對方執行機構秘密提供的任何資訊之機密性,
且在不違反上述原則之情況下,不公開、複製、或散布此等資訊

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依據本節及第二節,執行機構將繼續尊
重已交換之機密文件之機密性。

第九節 爭端解決
雙方間,因解釋或執行本瞭解備忘錄引起的任何爭議,將透過協
商方式友善解決。

第十節 生效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於簽署日生效,效期五年,除非任一方於六個月前
書面通知他方終止之。
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就終止前依據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仍應賡續受本瞭解備忘錄規範,俾予完成。

第十一節 檢討與修正
當任一方提出請求時,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修正
之。

於 2007 年 10 月 19 日在澳大利亞坎培拉簽署一式兩份。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 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
代表處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