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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工業部通訊及資訊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李大維 博士與加拿大工業部代表 Mr. Keith Parsonage 於渥太華簽署;並自 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工業部【以下簡稱為「雙方」;個
別提及時簡稱「一方」】

為持續加強電信合作及發展臺北與渥太華雙方之新合作模式,認知發展通
訊及資訊科技對促進貿易及技術交流以及雙方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
重要性,認知雙方在平等、互惠與互利原則下合作之重要性,達成以下共
識:

1.根據雙方個別之法規並在其個別之權責架構下,雙方合作推動臺北與渥
太華兩地之通訊與資訊科技發展。

2.以下為雙方界定具共同利益之合作範疇:
a.通訊及資訊科技之政策與規定;
b.技術標準與驗證;
c.頻率協調、頻譜管理及無線電通訊執照之發照;
d.多邊議題;
e.通訊、資訊科技發展及通訊科技應用之合作與技術移轉;
f.其他經雙方相互決定之通訊及資訊科技領域。

3.雙方之通訊及資訊科技合作可採取以下形式進行:
a.就具共同利益之通訊及資訊科技項目交換資訊及資料,且建立適當之
資訊交流管道;
b.提供瞭解他方組織架構、法令、規章、政策、方法及程序之機會;
c.促進通訊及資訊科技的技術人員、專家、與代表團之交流;
d.促進聯合研究計畫;
e.聯合舉辦技術研討會、座談會與會議;
f.促進通訊及資訊科技訓練及其他協助事項之安排;
g.為型式認證測試報告、驗證與測試程序、實驗室之相互承認,所為之
互惠安排;
h.雙方所共同採認之其他形式之合作。

4.雙方各自指定一合作單位協調者負責雙方之間的合作與活動事宜。此處
加拿大工業部之合作單位為加拿大工業部之無線電頻率、資訊科技及電
信部門。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合作單位為在臺北之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綜合企劃處;而

5.雙方之代表人員、合作單位代表人員、及其他相關機構代表人員,須建
立一合作指導委員會以檢討瞭解備忘錄中之合作進展及討論其他與備忘
錄中有關之議題。指導委員會由雙方任命之代表所組成,並在雙方同意
之時間,輪流在臺北與渥太華舉行會議。

6.雙方應鼓勵彼此政府單位、研究機構、公司及其他相關組織之連繫,其
所達成之執行協議或辦法,將作為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活動細節。

7.本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活動係在雙方資金及人力資源允許之範圍內以及
相互同意之情況下進行。有關對等研究小組、專家、研究人員、科學家
及技術人員中,雙方各自人員之差旅、住宿及其他個人相關費用,皆自
行負責。對於其他活動,包括示範展示、訓練、實地試驗或聯合發展計
畫之費用,則依個案共同來決定。

8.本瞭解備忘錄得針對資通技術特別活動與合作事項制定「執行辦法」補
充之。

9.任一方皆不可洩漏或散佈對方所提供或註明「機密」之資料,但取得對
方授權者例外。

10.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除非根據本條規定修正、更新、或終
止,效期為 5 年。本瞭解備忘錄經雙方書面同意得隨時修正或更新
。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但必須在終止 3 個月前以書面
通知另一方。

11. 本瞭解備忘錄之修正或終止對該修正或終止通知抵達時仍持續進行之
活動不生影響。

12. 本瞭解備忘錄將取代 1998 年 6 月 1 日簽署之渥太華工業部與駐
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通訊及資訊科技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07 年 7 月 12 日在渥太華簽署,以英、法、中
文各繕 2 份,各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加拿大工業部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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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維博士 Mr. Keith Parsonage


在臺北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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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世豪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