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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 NAT-I-845 協議備忘錄第 9 號附約修正第 1 號技術執行協議儀器飛航程序(儀航程序)服務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九月九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副代表張大同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八日生效

 
第一條 服務項目說明
A.美國在臺協會(AIT)透過其指定代表-聯邦航空總署(FAA)
,提供下列儀航程序服務給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的指定代表-民航局(CAA):
1.提案之儀航程序之可行性研究。
2.現有儀航程序之評估。
3.儀航程序之發展。
4.儀航程序之品質管制(QC)/品質保證(QA)。
5.對於儀航程序發展、設計及維護之一般性建議與指導。
B.本技術執行協議之標的--儀航程序,包括航路程序(en route
procedures) 、標準儀器離場(Standard Instrument
Departures, SID)/離場程序(Departure Procedure, DP)
、標準終端到場航路(Standard Terminal Arrival Routes)
及標準儀器進場程序(Standard Instrument Approach
Procedures)。
C.航空系統標準國家飛航程序辦公室(Aviation System
Standards National Flight Procedures Office) 得於任何
時候保留拒絕提供第一條 A 項所述服務之權利。
第二條 條件及限制
在本技術執行協議中,所有透過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提供
之儀航程序服務應遵守下列條件及限制:
A.為符合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要求,TECRO 將要求其指定
代表--CAA 提供本節所述之資訊及資料;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於執行本技術執行協議或未來之技術執行協議時,得要
求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給予支援。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對於所提供之資料及航圖,應為英文表示;並負擔翻譯
所需之費用。
1.所提供之技術資料及航圖應足以精確地判定自然及人為障礙
物及地障之位置及高度。
2.提供發展之儀航程序所涵蓋區域之詳細航圖:
a.提供儀航程序設計中納入之機場、直昇機機場及所有助導
航設施約 10 浬半徑區域內,比例尺 1: 50,000 之航圖

b.提供儀航程序設計中納入之機場、直昇機機場及所有助導
航設施約 50 浬半徑區域內,比例尺 1: 250,000 及 1:
500,000 之航圖。
3.儀航程序設計中納入之航路導航設施及其相關設施,應以最
接近之 1/100 秒之 WGS-84 座標經緯度表示。
4.飛航指南應包括下列資訊:
a.儀航程序中使用之主要、次要高度計參考點之位置(國際
民航組織地名代字或以 WGS-84 座標表示之經緯度或同等
資料)。
b.終端氣象播報站之位置(國際民航組織地名代字或以
WGS-84 座標表示之經緯度或同等資料)及其作業時間。
c.儀航程序之主要飛航管制單位之 ICAO 地名代字及其聯絡
窗口。
5.對於每一個儀器降落系統(ILS),微波降落系統(MLS),
迴波器降落系統(TLS)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精確
進場,全球定位衛星(GPS) 非精確進場系統及任何其他將
要設計發展之終端進場系統,使用本技術執行協議所附圖 1
之格式表示:
a.下列跑道資料(若儀航程序是為機場設計時):
i.下列位置之精確度達 1/100 秒的 WGS-84 座標經緯度
或同等資料:(a) 中心線之跑道起點位置、(b) 中
心線之跑道終點位置、(c) 位移跑道頭位置、(d)
滑降臺天線與跑道中心線 90 度交叉點(瞄準點)等。
ii.以最接近之英尺表示之跑道長度及任何位移距離。
iii.以最接近之 1/100 秒表示之跑道正、反向磁方位,以
及所使用之磁偏角(magnetic variation)。
iv.以最接近之英尺表示之跑道起點、終點和位移跑道頭位
置之平均海平面。
v.跑道航空器類別及輪高分類。
b.降落點位置資料(若儀航程序是針對直昇機機場/垂直起
降場 Vertiport)將使用本附約所附圖 2 之格式:
i.以精確度達 1/100 秒之 WGS-84 座標經緯度表示之:
(a) 直昇機機場參考點(The Heliport Reference
Point, HRP),(b) 降落點之大小,以及(c) 降落
點之半徑,若降落點是一個圓形。
ii.以最接近之英尺表示之降落點 HRP,及降落點各角之平
均海平面高度。
iii.降落點之優先進場及離場軌跡路徑。
6.對於每一個要設計發展之 ILS、MLS、TLS、GNSS 精確進場
系統,使用本技術執行協議所附圖 1 之格式,以最接近之
1/100 秒之 WGS-84 座標經緯度表示下列助導航設施:
a.左右定位臺(localizer/azimuth)天線 ;
b.滑降臺天線(glideslope/elevation antenna);
c.機場測距儀(DME) 天線;
d.信標臺(marker beacon) 天線
e.定位臺(The compass locator) 天線
f.GNSS資料連結(data link) 天線。
7.對於每一個要設計發展之 ILS、MLS、TLS 及其他終端進場
系統,使用本技術執行協議所附圖 1 之格式,表示下列助
導航設施:
a.所有助導航設施的天線至跑道中心線或其延伸線的距離,
即由跑道中心線延伸至與助導航設施成 90 度時所量測的
距離。
b.助導航設施天線位於跑道中心線或跑道中心線之延伸線時
,由天線至進場及跑道停止端(Stop ends of runway)
之距離。
c.助導航設施非位於跑道中心線或其延伸線上時,其天線沿
著跑道中心線之平行線至與跑道起點及終點垂直 90 度點
之間的距離。
d.下列平均海平面之最接近英尺資料:
i.ILS、MLS 或 TLS 之天線基座。
ii.跑道中心線之瞄準點(即滑降臺天線延伸線與跑道中心
線之 90 度交叉點)。
e.沿跑道中心線及其延伸線測量之瞄準點到左右定位臺天線
之距離。
f.由跑道頭中心線位置向前至每一個助導航設施天線之磁航
向(The magnetic compass heading)。
g.每一個助導航設施之監視訊號來源、類別及監控時數。
B.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發展之儀航程序,應符合美國標準終
端儀器程序(Terminal Instrument Procedures, TERPs)
及相關指令或準則,或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書面要求,
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所公告之「空中導航服務–航空器操作程
序(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Aircraft
Operations, PANS-OPS 」 。
C.AIT 之指定代表--FAA 提供本技術執行協議之儀航程序服務時
,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自行負責符合臺灣法規對於
適用於儀航程序之任何環境要求。
D.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自費負責下列:
1.採納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與附錄所
發展之儀航程序之所有必要措施,包括儀航程序所影響空域
之調整。
2.許可使用前之儀航程序飛測。
3.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採納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依據
本技術執行協議與附錄所發展之儀航程序時,應經由適當刊
物或其他方式通知航空器經營者、航空人員、社會大眾及應
要求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4.提供任何工程、勘測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以支援 AIT 之指定
代表--FAA 所提供之儀航程序服務。
5.對於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所採行之儀航程序,應發布
航圖及其他適當之文件資料。
E.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 -- CAA 對於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所進行之每一個儀航程序服務計畫案,應
指定一聯絡人。
第三條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人員狀況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指派人員履行本技術執行協議所同意之
服務。該指派人員得為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或其他美國政府
機關之員工,或是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承包商。AIT 之指
定代表 --FAA、AIT 或其他美國政府機關指派參與任何活動的人
員,在臺灣期間應為 AIT 顧問身份。該人員之監督與管理,應
依據 AIT 及其指定代表--FAA 之政策與程序辦理。指派人員應
按 AIT 及其指定代表--FAA 所要求之高水準表現與技術手法執
行任務。
第四條 財務條款
A.TECRO 其指定代表--CAA 應透過 AIT 支付 AIT 所指定代表
-FAA,因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提供儀航程序服務所衍生之費用
及行政管理費用。若發生任一方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第六條終
止有效之情形時,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於本協議終
止日前支付所有之費用。
B.AIT 所提報之結算單應包含參考索引之協定編號
NAT-1-845-9-1-1 (其為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用以稱呼本
技術執行協議之指定編號,並應於所有相關文件中參照索引)
,且應檢附一份費用摘要。
C.儀航程序服務之所有要求應由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以書
面方式交給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由 TECRO 副知 AIT
所有要求。
D.AIT 應對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所提出之所有儀航程序服
務要求提出成本估價單(含行政管理費用)。此成本估價單應
包含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向 TERCO 之指定代表 -CAA 提
供服務之內容說明,包括預定執行服務之日期。
1.TERCO 同意其指定代表 -CAA 應於所要求之儀航程序服務預
定開始日前至少 60 日,支付預估成本。所有 TERCO 之指
定代表 -CAA 之付款應存入一個無息存款帳戶。
2.當儀航程序服務完成後,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從存款帳
戶中扣除服務之實際成本(含行政管理費用),並傳送結算
單,詳細列舉其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提供服務所產生之成本

a.若結算單顯示儀航程序服務之實際成本大於預估成本,
TERCO 同意其指定代表 -CAA 應透過 AIT 支付 AIT 之
指定代表 -FAA 應付款餘額。
b.若結算單顯示儀航程序服務之實際成本小於預估成本,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以雙方同意之方式,透過 AIT
退回 TERCO 之指定代表 -CAA 差價、或用於 CAA 積欠
之本技術執行協議應付款、或續存餘額供本技術執行協議
未來新工作使用。
E.所有 AIT 之成本估價單及結算單應包含參照之協定編號
NAT-I-845-9-1-1 及帳單號碼 NB75553TW8 (其為 AIT 之指
定代表 -FAA 用以稱呼本技術執行協議之指定編號,並應於所
有相關文件中參照索引)。所有成本估價單及結算單應經由
AIT 傳送至 TERCO 之下列地址: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4201 Wisconsi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016-2137
F.TERCO 同意其指定代表 -CAA 支付本技術協議之款項時,應納
入參照之協定編號及帳單號碼。付款應送至 AIT 下列地址: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ttn: Barbara Schrage
Managing Director
1700 N.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第五條 責任及義務
A.TECRO 及其指定代表--CAA 代表其官方,同意 AIT 及其指定
代表 --FAA,對於其依據本協議備忘錄、附約及附錄提供建議
或其他協助或執行工作而產生之損失或索賠;或因 TECRO 之
指定代表 --CAA、其現任或前任官員、職員或合約商等對於該
建議、協助或執行工作所做之行為或決定而產生之損失或索賠
,均不具賠償責任。
B.TECRO 及其指定代表--CAA 代表其官方,同意處理因依據本協
議備忘錄、附約及附錄提供建議或其他協助或執行工作所產生
之美國以外的司法訴訟,或支付於美國境內對美國政府、AIT
及其指定代表--FAA 或任何部門、現任或前任官員或職員之訴
訟費用。TECRO 及其指定代表--CAA 代表臺灣進一步同意美國
政府、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任何機構、現任或前任官員
或職員,因其依據本協議備忘錄、附約及附錄提供建議或其他
協助或執行工作所衍生之人員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遭受來
自臺灣、臺灣機構或第三人所為之索賠時,不受損失。
C.例外:美國官員或職員因職務外之行為所導致之人員傷害、死
亡或財產損失,不應被視為前述第五條 A 項中,TECRO 及其
指定代表--CAA 所同意美國政府、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
、任何機構、現任或前任官員或職員,因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
提供建議或其他協助或執行工作,遭受來自臺灣、臺灣機構或
第三人對於人員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所為之索賠時,不受損
失之義務所涵蓋範圍。職務範圍應由法律論壇決定,包括所適
用之法律規定、訴訟是否應由美國法院管轄或依據哥倫比亞特
區法律(the law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由美國境
外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 生效和終止
本技術執行協議應於最後簽署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直至依據
NAT-I-845 協議備忘錄第六條終止有效為止。
第七條 授權
經雙方適當授權代表簽署,AIT 及 TECRO 同意本技術執行協議
之條款。


美國在臺協會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簽署人:施藍旗(簽) 簽署人:張大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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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執行理事 職稱: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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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 年 9 月 9 日 日期:20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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