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財務援助協定第一號修正條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駐布吉納法索大使 陶文隆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經濟及財政部長龔葆磊於瓦加杜古簽署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由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陶文隆代表

布吉納法索政府
由經濟及財政部長龔葆磊代表
基於兩國政府為執行本計畫之共同意願
協議如下

前言
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財援協訂之第 1 號修正條文係台布雙方諮商結果
,詳如 2007 年 6 月 29 之備忘文件及中華民國(台灣)駐布吉納法索
大使館 2008 年 2 月 21 日第 WL-97021 號函如附件。

基於便利性及為確保計畫業務順利執行,雙方同意委由布方現地辦理招標
採購與布方現有網絡相容之資訊設備。

第一條 第一號修正條文之標的
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財援協定之第 1 號修正條文修正該協定
第三條「計畫說明」及第五條「臺方之義務」條文。

第二條
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財援協定第三條「計畫說明」條文修正如
下:
計畫說明文件,包括計畫目標、預期成果、主要業務、成本及財
務規畫等。
為確保臺灣專業技術移轉,本計畫由布方執行並與臺方協商。
已選定之二項工作為:
- 以技術及財務協助「政府機關資料及語音網路計畫」在五個城
市建置 Wi-Max 系統。分配此一部分之金額為 2,500,000 美
元;
- 提供布方機關協助,特別是國會各單位等之資訊化;分配此一
部分之金額為 500,000 美元。

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財援協定第五條「臺方之義務」條文修正
如下:
為有效執行計畫,臺方在其財務承諾範圍內,與布方協商,負責

- 遴聘並支付一位臺灣專家以擔任郵政及資通科技部部長之技術
顧問;
- Wi-Max 網絡之專家考察;
- 提供購置與布方現有網絡相容資訊產品之經費;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每 6 個月提供援助實際撥款一覽表予
財政暨預算部(合作總司),以利定期追蹤計畫財務執行情況。

第三條 特殊條款
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財援協定其他未修正部分繼續有效。

本修正條文以中文及法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締約雙方代表,經雙方政府合法授權,於本修正條文簽字,以昭信守。
西元 2008 年 5 月 14 日,即中華民國(臺灣)97 年 5 月 14 日訂於
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

陶文隆 龔葆磊
駐布吉納法索大使 經濟及財政部長


附件:

(翻譯)
中華民國(臺灣)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函
日期:2008 年 2 月 21 日
文號:第 WL-97021 號
受文者:布吉納法索經濟及財政部合作總司長 Lene SEBGO

總司長先生,
關於「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有關縮短數位落差計畫
財務援助協定第一號修正條文」事兼復 貴司 2007 年 12 月 14 日第
2007/001880/MEF/SG/DG.COOP/DCB/sw 號函,茲轉致我政府意見如下:
除了布方已建議之修正外,臺方建議同時修正該財務援助協定第 3 條第
2 款以便將執行責任移轉予布方,以及第 3 條第 3 款第 1 小段取消
4 城市(卜卜迪烏拉索市、古都古市、瓦夷古亞市及發達恩古馬市)之指
定,以便布方自行選定建置 Wi-Max 系統之 5 個城市。
耑此,順致
敬意

中華民國(臺灣)駐布吉納法索大使

陶文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