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及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臺灣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局長李龍文與斯洛伐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布萊哲於臺北及布
拉提斯拉伐修訂;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臺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斯洛伐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雙方同意修訂 2007
年 7 月 23 日簽署之協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一)就斯洛伐克指定之航空公司而言:
1.該公司依據歐盟協定設立於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域內,且依據歐
盟法規持有有效之營運證書;且
2.該公司之有效管理控制權係由發給航空營運證書之歐盟會員國
持有及行使,且指定函中須載明相關航空主管機關。」
第四條第一項
「一、就斯洛伐克指定之航空公司而言:
(一)該公司未依據歐盟協定設立於斯洛伐克共和國領域內,或未依據
歐盟法規持有有效之營運證書;或
(二)該公司之有效管理控制權非由發給航空營運證書之歐盟會員國持
有及行使,或未在指定函載明相關航空主管機關。」
代表 代表
臺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斯洛伐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局長 李龍文 局長 布萊哲
日期 16th,March,2009 日期 23rd,January,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