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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 NAT-I-845 協議備忘錄第九號附約附錄二儀器飛航程序之品質管制(QC)/品質保證(QA)檢視服務(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駐美國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蔡明 憲與美國在台協會(AIT) Barbara J. Schrage 簽訂;並自九十三年 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 NAT-I-845 協議備忘錄第九
號附約附錄二儀器飛航程序之品質管制(QC)/品質保證(QA)檢視服務
(中譯文)

第一條 目的
美國在台協會(AIT) 透過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
FAA) ,提供專家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的指
定代表-民用航空局(CAA) ,以執行品質管制(QC)/品質保
證(QA)檢視服務。
第二條 服務種類
A.美國在台協會之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為下述台灣中
正機場之儀器飛航程序執行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以執
行飛測:
4 個到場
Billy 1 RNAV 到場
Bravo 1 RNAV 到場
Lavos 1 RNAV 到場
Sepia 1 RNAV 到場
2 個離場
Ajent 2 RNAV 離場
Nepas 2 RNAV 離場
B.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應由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座落在美國奧克荷馬州奧克荷馬市 Mike
Monroney 航空中心之國家飛航程序處(the National Flig-
ht Procedures Offices)(AVN-100))執行,預估需時 72
小時。
1.在完成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結果滿意時,美國在台協會
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應依照協議書第八號附約
實施飛測。不須提供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之書面報告。
2.當有儀器飛航程序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不滿意時,美國
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應通知駐美國台
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說明為符合飛
測需求必須修正之差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指定
代表-民用航空局完成差異修正前,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
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得不實施儀器飛航程序飛測。
C.遇有需要額外的服務時,該服務之日期、持續時間,及預估成
本,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方式修正本附錄,或另立附錄。
第三條 限制及條件
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要求在下列限制及
條件下,提供本附錄之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
A.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應提供附
件一描述之資訊及資料及所有其他的資訊及數據資料。美國在
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得要求支援此附錄或
未來附錄所提供服務。所有的資訊及數據資料應以英文提供,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擔負將任
一資料譯成英文的費用。
B.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儀器飛航程序
所提交之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應符合美國終端儀航程
序標準【US Standard For Terminal Instrument Procedures
(TERPs)】 及相關規定。
C.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依據此附約及其
附錄所提供之儀器飛航程序服務,應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負全責,以符合台灣相關法律規
章中有關環境之規定。
D.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應自費負
責:
1.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採用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
聯邦航空總署依據此附錄及其附錄所完成評估的儀器飛航程
序,包括涉及儀器飛航程序所需的空域調整。
2.在核准儀器飛航程序營運使用前,應先執行飛航測試。
3.採用經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依此附
錄及未來之附錄所檢視之儀器飛航程序,應透過適當的出版
品及其他的方法通告航空器經營者、航空人員及大眾,並視
需要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4.提供工程測勘或其他所需協助以支援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
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儀器飛航程序服務;及
5.頒布航空助導航圖及其他適當資料以呈現經民用航空局採用
之儀器飛航程序。
6.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應提供
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一個聯絡窗口
負責確認數據資料或答覆程序上的疑問。
第四條 財務條款
A.72 小時的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之預估費用為七千五
百美元 (US $ 7,500.00)。
B.美國在台協會將要求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為其指定代表
-民用航空局償付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為提供本附錄之品質管制
/品質保證(QA)檢視服務產生之所有成本及行政管理費用。
C.所有帳單應包含此附錄編號 NAT-I-845-9-2 之參考碼及送帳
單編號 NB4529TW8(此編號為美國在台協會的指定代表-美國
聯邦航空總署所指定以確認此附錄並見於所有相關書信),及
附帶費用的明細。所有帳單應由美國在台協會遞交駐美國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於下述地址: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4201 Wisconsi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016-2137
D.償付款應遞交美國在台協會於下述地址: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TTN: Deputy Managing Director
1700 N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第五條 生效及終止
此附錄應於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應維持有效直到完成本附錄
所述服務,除非此附錄依據協議書第十條而終止。
第六條 授權
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各經適當授權之代表
,於此簽字同意本附錄之條款。

美國在台協會(AIT)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Barbara J. Schrage 蔡明憲



────────────── ─────────────
職稱:管理副處長 職稱:副代表
日期:二○○四年一月六日 日期: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NAT-I-845 協議備忘錄第九號附約附錄二之附件一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指定代表人─民用航空局應提供 NAT-I-845-9
附錄二第二條 A 項所述各項儀航程序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所需
之相關資訊;
障礙物及地形資料
1.適於準確決定人為、天然障礙物及地形之位置與標高的技術資料及航圖

2.儀航程序涵蓋區域之下列航圖;
a、應提供儀航程序設計編入之機場、直昇機機場與相關飛航設施半徑
約十浬區域內之航圖乙份,比例尺為二萬四千分之一至二萬五千分
之一之間;若無前述航圖,應提供五萬分之一比例尺之航圖或接近
五萬分之一比例尺之航圖。FAA 執行未經飛測之新訂儀航程序品質
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時,應於航圖上描繪此新訂儀航程序。
b、應提供儀航程序設計編入之機場、直昇機機場與相關飛航設施半徑
約五十浬區域內,約二十五萬分之一及五十萬分之一比例尺之航圖
;及
c、含障礙物之機場圖。

飛航指南資料
飛航指南複印資料應含下列資訊:
1.儀航程序使用之主、次要高度表參考資料來源位置(ICAO 識別代號,
或 WGS-84 之經緯度或等同之資料)。
2.機場氣象臺位置(ICAO 識別代號,或 WGS-84 之經緯度或等同之資料
)及其作業時間。
3.針對儀航程序之主要飛航管制作業單位的 ICAO 識別代號及其聯絡窗口


助導航裝備資料
1.FAA 所預計執行之飛測服務,任一儀器降落系統(ILS) 、微波降落系
統(MLS) 、迴波器降落系統(TLS)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精
確/非精確進場系統,及其他終端進場系統(如多向導航臺(VOR) 、
歸航臺(NDB) 等),應依本協議圖例一提供下列助導航裝備元件位置
以 WGS-84 表示經緯度座標精確至 1/100 秒,或其等同之資料:
a、左右定位台/方位 天線;
b、儀降臺/標高 天線;
c、機場內(on airport)測距儀天線;
d、信標臺 天線;
e、定位台 天線
2.FAA 所預計執行之飛測服務,任一儀器降落系統(ILS) 、微波降落系
統(MLS) 、迴波器降落系統(TLS) 、多向導航臺(VOR) 、歸航臺
(NDB) 等或其他終端進場系統,應依本協議圖例一提供下列助導航裝
備元件資料:
a、所有助導航裝備天線至跑道中心線之距離,或垂直跑道中心線延伸
線之距離。
b、裝置於跑道中心線或跑道中心線延伸線之所有助導航裝備,其天線
至進場跑道末端及落地跑道末端之距離。
c、裝置於位移跑道中心線或跑道中心線延伸線之所有助導航裝備,其
天線延伸線平行跑道中心線或跑道中心線延伸線與跑道頭及落地跑
道末端垂直之點的距離。
d、下列位置之海平面高度至整數呎:
I.儀器降落系統(ILS) 、微波降落系統(MLS) 、迴波器降落系
統(TLS) 、多向導航臺(VOR) 、歸航臺(NDB) 等天線高程
,及
II. 前(c) 項沿跑道中心線瞄準點之點。
e、沿跑道中心線及跑道中心線延伸線自瞄準點至左右定位台天線之距
離。
f、跑道頭中心線至個別助導航裝備天線的正向磁方位。
g、個別助導航裝備之監視源、監視類別及監視時間。
3.針對儀航程序設計提供航路助導航裝備(含相關元件)位置以 WGS-84
表示經緯度座標精確至 1/100 秒,或其等同之資料:
a、機場或直昇機機場,及相關地面設施之磁差
b、測量種類(WGS-84 或等同之資料)
c、燈光種類(跑道、進場燈光、目視滑降指示器)
d、所有限航區、危險區或禁航區

機場資料
1.機場平面圖;
2.FAA 所預計執行之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檢視服務,相關儀器降落系統(
ILS) 、微波降落系統(MLS) 、迴波器降落系統(TLS) 、多向導航
臺(VOR) 、歸航臺(NDB)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等精確/非精
確進場,應依本附件圖例一提供下列跑道資料:
a、(a) 跑道頭中心線,(b) 跑道末端中心線,(c) 任何位移之
跑道頭,及(d) 儀降臺/標高天線延伸線垂直跑道中心線(瞄準
點)之點等各點位置以 WGS-84 表示經緯度座標精確至 1/100 秒
,或其等同之資料。
b、跑道長度至整數呎及位移距離長度至整數呎。
c、跑道之正向及反向磁方位。
d、跑道頭、跑道末端及任何位移之跑道頭之海平面高度至整數呎,及
e、使用跑道航空器分類及主輪高度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