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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法科技基金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月十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陳建仁與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終身秘書 Nicole Le Douarin 於臺北及巴黎簽訂;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生效,效期至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法國法蘭西學院,基於推動台法科技合作需要,
簽訂本協議,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陳建仁副主任委員及法國法蘭西學
院自然科學院 Nicole le Douarin 女士及 Jean Dercourt 先生兩位終
身秘書代表簽署,本會與法國法蘭西學院於西元二○○一年五月十五日簽
訂「中法科技基金協議」,自本協議生效日起失其效力。
協議內容如下:
甲方
法國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 (以下簡稱自然科學院) ,座落於巴黎市第六
區宮地河堤街 23 號,由 Nicole le Douarin 女士及 Jean Dercourt
先生兩位終身秘書代表。
乙方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座落於臺北市和平
東路二段 106 號,由陳建仁副主任委員代表。
雙方同意以下各條款:
第一條 目的
為促進台法雙方科技合作,國科會與自然科學院每年頒發台法科
技獎給與一位 (組) 符合雙方需要之科學研究之法國或台灣學者
。受獎人必須帶動規劃後續之科學交流。甲乙雙方並應配合舉辦
雙邊研討會、邀請講座等活動。
第二條 基金委員會
基金委員會之成員為
-法蘭西學院院長
-國科會主任委員
-駐法台北代表處代表
-自然科學院院長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掌管學術業務)
-自然科學院兩位終身秘書
-中央研究院院士一位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
1 評審委員會成員為
國科會方面
-國科會主任委員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掌管學術業務)
-中央研究院三位院士
自然科學院方面
-自然科學院院長
-自然科學院兩位終身秘書
-自然科學院兩位院士
評審委員會之召集雙方至少需有三位代表出席。
2 候選人之提名必須符合下列程序之一
(1) 三位或以上中央研究院院士之推薦
(2) 三任或以上自然科學院院士之推薦
(3) 評審委員會之推薦
(4) 過去得獎人之推薦
3 評審過程
(1) 提名人須提出被推薦人在學術上之卓越成就及對台法科技交
流之重大貢獻,並予詳細說明。
(2) 評審會議於每年九月輪流在台灣及法國舉行,受獎人須獲得
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通過;評審委員不克出席時,可
授權出席之評審委員代為投票,每位評審委員僅能接受一位
委員之授權;如無適當人選,受獎人可從缺;每年評審委員
會時並議定次年頒獎領域。
(3) 評審委員須避免利益衡突。
第四條 工作小組
由雙方各指派成員一人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協助推動符合本協議
第一條目的所述之有關活動,及每年評審作業,包括時程規劃、
徵求雙方提名人名單、彙整評審委員意見、籌備評審委員會、以
及籌備頒獎典禮及酒會等。
第五條 頒獎典禮
頒獎典禮於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年度科學頒獎活動中舉行,受
獎人可獲得三萬八千二百歐元 (二十五萬法郎) 及榮譽狀。
第六條 財務
本基金每年額度為七萬六千二百三十歐元 (五十萬法郎) ,其中
國科會提供三萬八千二百歐元 (二十五萬法郎) 作為得獎人之獎
金,另提供三萬八千二百歐元,由工作小組視當年互訪、研訪會
及講座等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目的所述之有關活動,或評審會議召
開時雙方評審委員旅途交通食宿費用,或頒獎典禮等所需經費,
向國科會提出申請撥付。
第七條 協議之生效、修改及終止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至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期滿可續約。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隨時予以修改,若一方擬
提前終止,須於六個月前書面通知他方。
本協議以中文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件約本同一作準。

簽署地點:台北 簽署地點:巴黎
簽署日期:2003-1-21 簽署日期:10 FEV.200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
陳副主任委員建仁 Nicole Le Douarin 終身秘書

Jean Dercourt 終身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