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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科技基金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吳 昆茂與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院 Hubert CURIEN 簽訂;並自九十年五 月十五日起生效 2.本協議自「台法科技基金協議」生效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起失其效力

 
在前總理、法蘭西學院 MESSMER 院長,中華民國駐法國代表處郭為藩代
表見證下,簽訂本協議。
甲方
法國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 (以下簡稱自然科學院) ,座落於巴黎市第六
區宮地河堤街 23 號,由自然科學院 Hubert CURIEN 院長以及 Nicole
Le DOUARIN 女士與 Jean DERCOURT 先生兩位終身秘書代表。
乙方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座落於臺北市和平
東路二段 106 號,由魏哲和主任委員以及吳茂昆副主任委員代表。
雙方同意以下各條款
第一條 目的
為促進中法雙方科技合作,國科會與自然科學院每年頒發中法科
技獎給予一位 (組) 符合雙方需要之特定學科之法國或台灣學者
。受獎人必須帶動規劃後續之人員互訪。甲乙雙方並應配合舉辦
雙邊研討會,邀請講座等活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之成員為
-法蘭西學院院長
-國科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駐法代表
-自然科學院院長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掌管學術業務)
-自然科學院兩位終身秘書
-中央研究院院士一位
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中法科技基金之運作及聯繫工作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
1 評審委員會成員為
國科會方面
-國科會主任委員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掌管學術業務)
-中央研究院三位院士
自然科學院方面
-自然科學院院長
-自然科學院兩位終身秘書
-自然科學院兩位代表
評審委員會之召開雙方至少須有三位代表出席。
2 候選人之提名必須符合下程序之一
(1) 三位或以上自然科學院院士之推薦
(2) 三位或以上中央研究院院士之推薦
(3) 評審委員會之推薦
(4) 過去得獎人之推薦
3 評審過程
(1) 提名人需填寫表格並附 3 至 5 封本條第二款所列成員之
推薦函。
(2) 如有必要,評審委員會可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候選人資格並推
舉最後名單。
(3) 受獎人需獲得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通過。評審委員不
克出席時,可授權出席之評審委員代為投票。每位評審委員
僅能接受一位委員之授權。如無適當人選,受獎人可從缺。
(4) 評審委員會議於每年九月底前輪流在台灣及法國舉行。
(5) 評審委員應避免利益衝突。
第四條 頒獎典禮
頒獎典禮於自然科學院年度會議中舉行,受獎人可獲得三萬八千
兩百歐元 (二十五萬法郎) 及肯定其成就之榮譽狀。
第五條 財務
本基金每年之額度為七萬六千兩百三十歐元 (五十萬法郎) 。其
中國科會提供三萬八千兩百歐元 (二十五萬法郎) 作為得獎人之
獎金,其餘之三萬八千兩百歐元 (二十五萬法郎) 則由常務委員
會視推動之進度以協調分攤方式辦理本協議第一條『目的』所述
有關之研討會及講座等活動。
第六條 協議之生效、修改及終止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期滿可續約。本協議
於效期內經甲乙雙方通意,可隨時予以修改。若一方擬提前終止
本協議,須於六個月前書面通知他方。
簽約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院長
吳副主任委員茂昆 Hubert CIRIEN


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 法蘭西學院自然科學院
終身秘書 終身秘書
Nicole Le DOUARIN Jean DERCOURT


見證人
中華民國駐法代表處 法蘭西學院
郭為藩代表 Pierre MESSMER 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