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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與泰國氣象局技術合作備忘錄(修訂版)(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謝信良與 泰國氣象局局長 Wit Worakupt 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生效

 
一 日期: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二 地點:中央氣象局 (中華民國台灣)
三 目的:減低及防止因氣象災害,包括水災、熱帶氣旋及季風所造成的
損失。
四 中央氣象局及泰國氣象局雙方約定採取的行動。
(一) 執行資料交換
泰國氣象局同意傳送區域通信中心 (RTH) 資料給中央氣象局,而
中央氣象局也同意提供綜觀、高空及數值天氣預報產品給泰國氣象
局。
(二) 泰國氣象局和中央氣象局同意將曼谷–台北間全球通信系統電路傳
輸速率由每秒 2400 位元提升為 9600 位元,並將傳輸協定變更為
X.25,以便傳輸美國信息互換標準代碼 (ASCII) 及數位碼網格點
(GRIB) 資料。
(三) 中央氣象局同意負擔因通信系統升級所增加的額外費用,這項費用
應存入在台北之曼谷銀行做為專款之用。
(四) 線路升級的工作將在雙方簽字後二個月內作業。
(五) 藉由中央氣象局與泰國氣象局雙方的協助,改善東南亞地區資料蒐
集。
(六) 交換專家,包括技術轉移及訓練
1 中央氣象局願意提供泰國氣象局數值天氣預報技術的訓練。
2 泰國氣象局提議飛行航路氣象預報人員的互訪。
3 泰國氣象局願意提供中央氣象局人員在曼谷參與國際訓練計畫所
舉辦氣象研討會的住宿。
(七) 泰國氣象局及中央氣象局將分別在曼谷或台北共同籌辦東南亞國際
氣象研討會或會議。
(八) 泰國氣象局及中央氣象局雙方同意交換有關之氣象出版刊物。
(九) 現今,在泰國曼谷的區域通信中心現成可使用的氣象資料有數位碼
網格點資料、明碼網格點資料 (GRID) 及衛星資料。而其完整的氣
象資料報告類別有:
◎預報正文報告
◎通告正文報告
◎海溫觀測報告
◎地面綜觀報告
◎衛星風場報告
◎衛星探空報告
◎衛星軌道資料報告
◎高空報告 (飛機報告、高空壓溫報告、高空風報告)
◎各種警報
◎新加坡網格點模式報告
◎衛星雲場報告
◎歐洲中期天氣預報中心模式報告:範圍是 90°E–180°E,45°
S –45°N ,解析度 2.5×2.5 度
◎英國 Bracknell 網格模式報告
五 結論:
泰國氣象局及中央氣象局同意授權雙方代表從事本備忘錄之所有規劃
事項。
六 本備忘錄不影響中泰兩國間其他任何協議。

泰國氣象局局長 Wit Worakupt

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謝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