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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氣象合作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0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四日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楊西崑與南非共 和國外交部部長鮑達簽換;並於七十二年二月四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楊西崑致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鮑達照會
譯文
部長閣下:
本大使茲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願與 南非共和國政府增進氣象方
面合作,並建議雙方政府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

(一) 雙方將隨時商討並經相互同意後致力於氣象方面各項目的之合
作事宜。
(二) 前稱雙方合作範圍之重點如下:
1 數值天氣預報;
2 大氣環流;
3 天氣分析與預報;
4 天氣改造;
5 衛星氣象;
6 雷達氣象;
7 洪水預報;
8 減輕因象氣災變所引發之損害;
9 氣候資料庫管理系統;
10 氣候模式;
11 其他經由雙方隨時商定之氣象事宜。
(三) 雙方將就下列特定範圍加強合作:
1 雙方氣象主管機關將成立一項數值分析與預報合作計畫;
2 雙方為應本協定內任一合作計畫之需要,得相互提供必需之
器材、設備與資料。
二 為達成前條所稱之目的,雙方得成立一聯合合作計畫,在此計畫
下,雙方經隨時協議並據以實施下列各款:
(一) 雙方交換訪問;
(二) 人員訓練;
(三) 其他經雙方隨時協議之有關事項。
三 本協定所稱之資料交換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 雙方氣象主管機關首長之直接通訊聯繫;或
(二) 雙方代表舉行之會商;或
(三) 其他經雙方隨時協議之方法。
四 本協定之修正,須經雙方同意並於換文後生效。
上述建議如獲
貴部長同意,並證實為
貴國政府所接受,則本照及 貴部長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
之一項協定,並自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
楊西崑 (簽名)

一九八三年二月四日於普利托里亞
乙 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鮑達復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楊西崑照會
譯文
大使閣下: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本大使茲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願與 南非共和國政府增進氣象
方面合作,並建議雙方政府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

(一) 雙方將隨時商討並經相互同意後致力於氣象方面各項目的之合
作事宜。
(二) 前稱雙方合作範圍之重點如下:
1 數值天氣預報;
2 大氣環流;
3 天氣分析與預報;
4 天氣改造;
5 衛星氣象;
6 雷達氣象;
7 洪水預報;
8 減輕因象氣災變所引發之損害;
9 氣候資料庫管理系統;
10 氣候模式;
11 其他經由雙方隨時商定之氣象事宜。
(三) 雙方將就下列特定範圍加強合作:
1 雙方氣象主管機關將成立一項數值分析與預報合作計畫;
2 雙方為應本協定內任一合作計畫之需要,得相互提供必需之
器材、設備與資料。
二 為達成前條所稱之目的,雙方得成立一聯合合作計畫,在此計畫
下,雙方經隨時協議並據以實施下列各款:
(一) 雙方交換訪問;
(二) 人員訓練;
(三) 其他經雙方隨時協議之有關事項。
三 本協定所稱之資料交換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 雙方氣象主管機關首長之直接通訊聯繫;或
(二) 雙方代表舉行之會商;或
(三) 其他經雙方隨時協議之方法。
四 本協定之修正,須經雙方同意並於換文後生效。
上述建議如獲
貴部長同意,並證實為
貴國政府所接受,則本照及 貴部長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
之一項協定,並自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長謹代表南非共和國政府接受上述 貴大使來照所開
中華民國政府之建議,並證實
上述來照及本復照應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本日起
生效。
本人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長 鮑達 (簽名)

一九八三年二月四日於普利托里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