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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中央氣象局與菲律賓共和國大氣、地球物理暨天文管理局間科技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2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蔡清彥 與菲律賓共和國大氣、地球物理暨天文管理局局長羅曼‧金坦納於台北 簽訂;並於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鑒於中、菲雙方氣象局之意願,為加強對颱風之偵測、預報及其他有關氣
象科技之交流;並為預定雙方鄰近與重疊範圍內颱風預警之責任起見,同
意約定如次:
一 熱帶氣旋之加強觀測合作
(一) 涵蓋區域:
觀測範圍為北緯十至廿八度,東經一一七至一二八度。
(二) 加強觀測之類型及步驟:
1 地面觀測:
當擾動中心位於測站三○○公里以內時,每小時觀測一次。
2 高空觀測:
當擾動中心位於測站五○○公里以內時,視財力而定,每天觀測
二至四次。
3 氣象雷達觀測:
當擾動中心位於雷達涵蓋範圍以內時,每天小時觀測一次。
二 氣象資料交換:包括觀測資料、分析、預報及警報。
前述資料交換應就現有氣象通信設備利用之,必要時得設立專用氣象
通信頻道。
三 技術合作:
(一) 訪員之交換及雙方會議之舉行應各視己方之財力而定。
(二) 中、菲氣象局同意合作訓練雙方人員及交換資訊。
(三) 中、菲氣象局應合作致力於氣象、地震及其他有關共同性之研究工
作,並交換技術性出版物。
四 本協定並不排除包含第三者參與之可能性。
五 任何一方如欲終止此協定,必須在對方收到通知前六個月以書面為之

茲證明本件係經雙方首長簽字於台北

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蔡清彥【簽字】

菲律賓共和國大氣、地球物理及天文管理局局長
羅曼‧金坦納【簽字】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錄
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與菲律賓共和國大氣、地球物理暨天文管理局
二年合作計畫
一 技術協助:為提昇及維護天氣偵測能力所必需。
(一) 蒐集基本氣象資料及其他電子資料所必需之維護訓練。
(二) 氣象雷達維護及校正之訓練。
(三) 雷達測試及通信之協助。
(四) 加強觀測時所消耗之高空觀測器材補助。
(五) 為了氣象資料之交換,中、菲氣象局終將建立衛星通信網,以取代
租用之電傳頻道。
二 颱風及季風之合作研究
(一) 颱風路徑之預報。
(二) 地形對颱風結構及其強度變化之影響。
(三) 降雨之定量預報。
(四) 季風之研究。
三 資訊交換及技術合作
(一) 觀測系統之熟悉及比較。
(二) 研究結果之規劃與討論付諸於研討會。
(三) 資訊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