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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駐美國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與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芭芭拉‧施洛奇簽訂;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 日生效

 
第一條:範圍
本執行協定旨在描述美國在台協會 (AIT) 及其所代表的美國國家海洋大
氣總署/預報系統實驗室 (NOAA/FSL) 所應負責的科技工作。本協定係提
供作為中央氣象局 (CWB) 之指定代表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
RO) 以及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署/預報系統實驗室 (NOAA/FSL) 間持續進
行預報系統合作發展計畫之依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的過去名稱為北美事務協調會 (CCNAA) 。
第二條:授權
本執行協定所述工作將在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於 1
990 年所議定的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的一般條款規定下進行,
並以 22 U.S.C 3301 et seq.,15 U.S.C 313,49 U.S.C 44720 ,及15
U.S.C 1525 para.2 為本執行協定之授權依據,本執行協定據此附屬於該
協議而為該協議的一部份。
第三條:服務
在第十二號執行協定期間,預報系統實驗室和中央氣象局聯合工作小組的
工作重點將著重在二項持續進行的工作,以及一項新的工作項目。二項持
續進行的工作分為可擴展模式系統 (SMS) 的發展,以及發展以網際網路
為基底之預報工作站。一項新的工作項目則為區域分析及預測系統 (LAPS
) 之發展,該系統可以依據有效之區域性及全國性氣象資料進行高解析度
分析,並能提供短期氣象預報。預報系統實驗室將提供氣象局局長在未來
規畫進行台灣新氣象預報技術之建置時的專業諮詢服務,而在中央氣象局
進行 2000 年至 2005 年間之現代化計畫期間,預報系統實驗室將提供中
央氣象局在規畫支援工作上的協助。至於早期合作項目的交流部分,如資
料同化項目,則會持續進行。這些合作事項的細節將在工作說明書內詳述
,其內將包含下列五項工作:
工作項目#1ㄧ可擴展模式系統 (SMS) 之作業化應用
中央氣象局和預報系統實驗室對籍由可擴展模式系統 (SMS) 以平行化颱
風預報模式之工作項目將持續進行合作及技術交流。同時預報系統實驗室
也將提供中央氣象局之電腦技術人員相關之訓練。
工作項目#2ㄧ發展以網際網路為基底之預報工作站
中央氣象局和預報系統實驗室將持續發展一套便宜且簡單的以網際網路及
個人電腦為基礎之預報工作站,以提供如預報、教育訓練和應用程式研究
發展等不同環境下之使用。在第十二號執行協定期間,中央氣象人員將透
由遠端工作站,對以網際網路為基底之預報工作站進行潛在性之作業使用
,並和預報系統實驗室持續合作。
工作項目#3ㄧ區域分析及預測系統 (LAPS)
區域分析及預測系統 (LAPS)已被整合為先進交談式氣象處理系統 (AWIPS
) 之一部分,同時其分析工具亦已交付許多美國國家氣象局 (NWS) 所屬
各區域辦公室所使用。預報系統實驗室將在中央氣象局建立一套基本的區
域分析及預測系統,並使用中央氣象局本身所有之高解度區域模式及資料
源。同時預報系統實驗室在中央氣象局使用區域分析及預測系統期間,將
提供中央氣象局人員相關之訓練及技術支援。
工作項目#4ㄧ支援中央氣象局未來規劃作業
中央氣象局目前已著手進行未來氣象服務現代化計畫的規劃作業,而在預
報系統實驗室具有科學或技術專業人員並能提供持續支援之領域,預報系
統實驗室都將提供中央氣象局在規劃時的諮詢服務及技術協助。預報系統
實驗室將提供自 2001 年至 2005 年間雙方合作之所需之資訊。
工作項目#5ㄧ早期合作項之持續交流
許多初期合作項目目前都已完成,而這些技術也都已成功的移轉至中央氣
象局,並且使用於日常氣象預報作業系統中。在這些項目之中預報系統實
驗室的持續發展,以及中央氣象局和預報系統實驗室人員的持續交流,對
於中央氣象局的工作人員隨時掌握目前發展工作的最新狀態,具有極重要
的幫助。本項工作將以適當的方式進行雙方技術和經驗的交流,例如預報
資訊系統新軟體的遞交、預報人員訓練、交換訪問人員、文件和報告的往
來,以及電子郵件的方式來進行。
第四條:財務條款
依照協議,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署/預報系統實驗室代表美國在台協會為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進行此項工作,所有與本執行協定有關的費用
,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支付美國在台協會及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
署/預報系統實驗室。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署/預報系統實驗室於本執行
協定中所發生之費用,將由美國在台協會自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收
取之總額轉付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署/預報系統實驗室。
本執行協定所述工作的總價經雙方同意為美金 US$580,000 元整,駐美國
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同意於計畫開始時先行支付百分之五十的經費予美國
在台協會,其餘百分之五十的經費將在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指
定代表中央氣象局完成期末驗收後三十天內交付。
本協定中各項費用之分配乃依據計畫執行成本予以平均分配,美國國家海
洋大氣總署對本執行協定之工作內容會依本執行協定中之實際可用預算額
度而定。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的考慮
預期在本執行協定所述工作應不致引起智慧財產權的虞慮,預報系統實驗
室的現有系統設計及電腦軟體均屬公用軟體,只要經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
化代表處、中央氣象局、美國在台協會及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署核可為某
一最終形式後,本執行協定下所準備報告、規格及電腦軟體也將屬於公開
的。
第六條:生效日期、修改與終止
本執行協定在最後簽字日期生效,本執行協定可依協議條款作修正及/或
終止執行協定,本執行協定所述工作預計完成日期為 20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