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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航海互惠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林金生與南非共和國政 府代表游尼斯於開普敦簽訂;並於六十九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咸欲締結一項航海互惠協定,經協議如
下:
第一條 凡船舶懸掛締約此方之旗幟,並備有其本國法律所規定之國籍證
明文件者,在締約彼方之口岸、地方及領水內,以及在公海上,
概應認為締約此方之船舶。
第二條 倘締約此方之船舶,由於氣候惡劣,或因任何其他危難,被迫避
入締約彼方對外國商務或航業不開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時
,此項船舶,應獲得友好之待遇及協助,以及必需與現有之供應
品及修理器材。
第三條 一 本協定應自締約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自該日起在五年期
限內,繼續有效。
二 除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一年,締約此方之政府以期限屆滿廢止
本協定之意旨通知締約彼方之政府外,本協定於上述期限屆
滿後,應繼續有效,至締約任何一方通知廢止本協定之意旨
之日後一年為止。
為此,雙方各經合法授權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即公曆一九八○年三月十一日訂於南非共和國開普敦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林金生 (簽字)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游尼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