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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間空中運輸協定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2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與大不列顛及 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施諦文簽換;並於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生 效;三十九年一月六日,本運輸協定之換文因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 停實施

 
換文 (一)
(甲) 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致中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照會 (譯文
)
查中華民國政府與聯合王國陛下政府間本日所簽訂之空中運輸協定
,於其進行談判期間,英國代表團曾促請中國代表團注意中華民國
現行「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對於該協定第四條第二款所能發
生之影響。
英國代表團曾指出,此項「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可能阻礙
,並在某種情形下,可能禁止,依本協定所規定英國空運業務經營
方面所必需之各項設備輸入中國。現英國指定之有關航空組織,正
擬在至少若干航線業務上使用飛船,此節尤受該項辦法之影響。
故英國航空組織關於「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方面,願能獲得
下列之待遇或特許:
(甲) 對於英國航空組織應給予不低於對中國指定之航空組織或最惠國
之航空組織所給予之待遇。
(乙) 如根據上述待遇,亦不准必需設備之輸入時,應請特許英國指定
之航空組織或其代理機構隨時輸入其認為不論在正常或緊急降落
之水陸機場負責經營空運業務安全上及效率上所必需之設備。
隨照附上空運設備單一件;此單不能視為完備無遺,蓋因所需之設
備,將隨業務之進展而變更也。
英國航空組織願予保證:上述各項特許輸入設備,如在英國空運業
務上不復需要時,應由該組織再運出口,或依照當時施行之任何輸
入規章所規定之正當手績處理之。
本大使擬懇
貴部長惠予協助,俾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得獲准上列各項便利,並
請以本照會及
貴部長之復照,構成換文,與本日簽訂之空運協定同時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公曆一九千百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南京
附空運設備單乙件

施諦文 (簽字)

附件 空運設備單
(甲) 船類 摩托與其他船艇及其完全配件及靠岸纜車。
(乙) 碇泊類 航空器之浮標,船艇浮標,發光指示道浮標,小艇與浮物
,鏈條與接件,金屬線,鐵錨與沈錘,浮碼頭與飛船船塢及其完全
配件,及以上各件所需之裝卸設備。
(丙) 電氣類 發電機與蓄電池,探照燈,洪光燈,報警燈與工作燈,及
以上各件所必需之電線,為控制降落區或其附近航空器及各種船艇
之用及在降落區供應航空輔助設備之用之無線電機與配件,及以上
各件所需之電氣工具與輔助設備。
(丁) 摩托車類 大客車,站車,運貨貨,小客車,行李車,機器腳踏車

(戊) 備件及維修類 整套與零星配件,維修設備,測驗設備及上列 (甲
) 、 (乙) 、 (丙) 、 (丁) 所需普通備件及材料。
(己) 煙火類 凡利發光信號,凡利信號槍及其他配件。
(庚) 燃料油類 上列 (丙) 、 (丁) 、所需之燃料及滑潤油。
(辛) 專用文具類 印刷表格,票證,廣告,標貼及其他。
(壬) 職員裝具類 制服與制服材料,辦公用具。

(乙) 中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覆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照會
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華民國政府與聯合王國陛下政府間本日所簽訂之空中運輸協
定,於其進行談判期間,英國代表團曾促請中國代表團注意中華民
國現行「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對於該協定第四條第二款所能
發生之影響。
英國代表團曾指出,此項「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可能阻礙
,並在某種情形下,可能禁止,依本協定所規定英國空運業務經營
方面所必需之各項設備輸入中國。現英國指定之有關航空組織,正
擬在至少若干航線業務上使用飛船,此節尤受該項辦法之影響。
故英國航空組織關於「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方面,願能獲得
下列之待遇或特許:
(甲) 對於英國航空組織應給予不低於對中國指定之航空組織或最惠國
之航空組織所給予之待遇。
(乙) 如根據上述待遇,亦不准必需設備之輸入時,應請特許英國指定
之航空組織或其代理機構隨時輸入其認為不論在正常或緊急降落
之水陸機場負責經營空運業務安全上及效率上所必需之設備。
隨照附上空運設備單一件;此單不能視為完備無遺,蓋因所需之設
備,將隨業務之進展而變更也。
英國航空組織願予保證:上述各項特許輸入設備,如在英國空運業
務上不復需要時,應由該組織再運出口,或依照當時施行之任何輸
入規章所規定之正當手績處理之。
本大使擬懇
貴部長惠予協助,俾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得獲准上列各項便利,並
請以本照會及
貴部長之復照,構成換文,與本日簽訂之空運協定同時生效。』
等由,查
貴大使來照所建議關於各項便利之給予,中華民國政府在原則上可
予同意。但為享受各該項便利起見,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應將其
擬予輸入之上述設備,開列清單,呈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先行核
准,俾該局得據以證明該項設備係屬於本換文範圍之內者。照准前
由,相應照復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南京

王世杰 (簽字)
(二)
(甲) 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致中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照會 (譯文
)
關於依照本日所簽訂之中英空中運輸協定附件第三節之規定,為非
營業之目的,需要使用下列各地點之陸地機場一節,本大使擬懇
閣下惠予協助,俾獲允准:
海口、廈門、青島。
在非常情形下,為非營業之目的,亦須使用汕頭及福州之陸地機場
,俾於準備航行計劃時,得以顧及萬一廈門之陸地機場業已關閉,
或飛往香港或上海之航空器一經查覺該器已不能在正擬飛往之陸地
機場上降落,即可使用上述陸地機場。
當最近雙方進行談判期間,業經聲明依照本協定經指定之英國航空
組織,至少其中之一將使用飛船。本大使茲乘此機會照達
閣下,此項飛船依照本協定所獲商業性入境權利,擬在上海行使。
但依照附件第三節,此項航空器為非營業之目的,並請允准得使用
下列各地點之水上機場:
廣州灣、汕頭、金門島、溫州。
此項地點通常僅遇緊急時始使用之,特別在颶風發生時,則為安全
計,實有降落之必要,並為此目的,亦須在此項地點安置與使用若
干特殊之設備。而在非常情形下,一如本照會第二段所敘述之情形
然,瑯琊灣水上機場之緊急使用,亦屬必要,惟在該地點並不需要
特殊之設備。
如荷
閣下保證一經轉知有關官廳後,即可允准依照本協定之條款及條件
,在本照會所特定之地點,行使上述權利,至深感幸。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南京

施諦文 (簽字)
(乙) 中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覆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照會
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依照本日所簽訂之中英空中運輸協定附件第三節之規定,為
非營業之目的,需要使用下列各地點之陸地機場一節,本大使擬懇
閣下惠予協助,俾獲允准:
海口、廈門、青島。
在非常情形下,為非營業之目的,亦須使用汕頭及福州之陸地機場
,俾於準備航行計劃時,得以顧及萬一廈門之陸地機場業已關閉,
或飛往香港或上海之航空器一經查覺該器已不能在正擬飛往之陸地
機場上降落,即可使用上述陸地機場。
當最近雙方進行談判期間,業經聲明依照本協定經指定之英國航空
組織,至少其中之一將使用飛船。本大使茲乘此機會照達
閣下,此項飛船依照本協定所獲商業性入境權利,擬在上海行使。
但依照附件第三節,此項航空器為非營業之目的,並請允准得使用
下列各地點之水上機場:
廣州灣、汕頭、金門島、溫州。
此項地點通常僅遇緊急時始使用之,特別在颶風發生時,則為安全
計,實有降落之必要,並為此目的,亦須在此項地點安置與使用若
干特殊之設備。而在非常情形下,一如本照會第二段所敘述之情形
然,瑯琊灣水上機場之緊急使用,亦屬必要,惟在該地點並不需要
特殊之設備。
如荷
閣下保證一經轉知有關官廳後,即可允准依照本協定之條款及條件
,在本照會所特定之地點,行使上述權利,至深感幸。』
等由。查依照中英空中運輸協定之規定,在上開照會第一段內所列
陸地機場之使用,中華民國政府在原則上可予同意。但依照本協定
第二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之規定要求使用青島機場一節,目前歉難照
允。如英王陛下政府日後再提出關於青島機場之使用問題時,則對
給予此允准之可能性,將予同情之考慮。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得在若干航線上使用飛船
,並得依照協定條款,以該項航空器在上海行使商業性入境之權利
,及對於上開照會第三段中所指各地點於緊急時必需使用各節,業
經閱悉,中國政府同意依照中英空中運輸協定所載各規定之該項使
用,及英國指定之航空組織在各該處安置與運用必需之特殊設備,
但該項設置應在民用航空局監督之下運用之,該局並應經常為關於
飛船航空器使用各該降落地區之管理官廳。
如中華民國政府就
貴大使來照第三段內所列舉之任何水上機場,擬撤回其聽由英國指
定之航空組織使用之允准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將其撤回該項允准之
意旨,於三個月前通知聯合王國政府,並應設法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以代替撤回允准之水上機場。
如該項撤回為國防安全所必需時,前段所規定關於三個月前預先通
知之條件,應不適用。准照前由,相應照復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南京

王世杰 (簽字)
(三)
(甲) 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致中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照會 (譯文)
關於本日在南京簽訂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聯合王國陛下政府間之空中
運輸協定,本大使茲謹聲述:聯合王國陛下政府頃了解,中華民國
政府同意給予聯合王國在香港澳門間經營定期國際空運業務之航空
組織,以飛越、並遇緊急時為非營業性之目的,降落於該兩地點間
之中國領土 (包括領水) 之權。
本大使即懇
閣下惠予證實,此項了解亦即中華民國政府之了解。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南京

施諦文 (簽字)
(乙) 中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覆英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照會
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本日在南京簽訂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聯合王國陛下政府間之空
中運輸協定,本大使茲謹聲述:聯合王國陛下政府頃了解,中華民
國政府同意給予聯合王國在香港澳門間經營定期國際空運業務之航
空組織,以飛越、並遇緊急時為非營業性之目的,降落於該兩地點
之間中國領土 (包括領水) 之權。
本大使即懇
閣下惠予證實,此項了解亦即中華民國政府之了解。』
等由,本部長茲謹證實:
貴大使上述來照內所記錄之聯合王國陛下政府之了解,亦即中華民
國政府之了解。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國陛下駐華大使施諦文爵士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南京

王世杰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