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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交通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民用航空總管理局延長合辦中蘇航空(「哈阿」線)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38 年 05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8 年 05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蘇聯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交通部授權代表劉澤榮與蘇維 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民用航空總管理局授權代表阿夫謝耶維赤簽訂; 並於三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三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本協定因中蘇 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中華民國交通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民用航空總管理局認為繼續
合辦中蘇航空公司 (「哈阿」線) 經營哈密阿拉木圖間之定期航空交通,
為對於雙方具有利益爰經雙方決定訂立協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交通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民用
航空總管理局為組設哈密阿拉木圖間定期航空交通於中華民國二
十八年 (即公曆一千九百三十九年) 九月九日在重慶所訂立協定
,其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 (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
九月九日應即屆滿者,現予以繼續展期五年,則以中華民國四十
三年 (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四年) 九月九日為止。
第二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為此,由締約雙方之代表將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 (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 五月三十一日訂於迪化,
中文俄文各繕三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此項中文,俄文協定三份,應由中華民國交通部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邦民用航空總管理局各收存一份,餘一份由上述中蘇航空公司收存之。

中華民國交通部授權代表
劉澤榮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授權代表
聯邦民用航空總管理局
阿夫謝耶維赤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