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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泰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4 年 03 月 3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泰國駐中 華民國大使館臨時代辦宋才簽換;並於四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一) 外交部葉部長致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照會
逕啟者:查
貴代辦與本人曾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互換照會,構成一項協
議,將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自一九五
三年四月一日起,展期一年,至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鑒於上述協定經予展期後復將於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滿期,本
人爰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請求將該協定所規定之各項辦法之有效
期間,續予延展一年,至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嗣後并每
次以一年為期,賡續延展,但任何一方政府得於每次一年之期屆滿
前三個月前通知對方政府將該協定予以廢止。
如荷
貴代辦證實泰國政府同意中華民國政府之上項請求,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人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台北
(二) 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復外交部葉部長照會 (譯文)
逕復者: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查
貴代辦與本人曾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互換照會,構成一項
協議,將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自一
九五三年四月一日起,展期一年,至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鑒於上述協定經予展期後復將於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滿期,
本人爰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請求將該協定所規定之各項辦法之
有效期間,續予延展一年,至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嗣
後并每次以一年為期,賡續延展,但任何一方政府得於每次一年
之期屆滿前三個月前通知對方政府將該協定予以廢止。
如荷
貴代辦證實泰國政府同意中華民國政府之上項請求,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代辦謹代表泰國政府證實同意中華民國政府之上項請求。
本代辦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

宋 才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五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