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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泰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2 年 03 月 2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泰國駐中 華民國大使館臨時代辦宋才簽換;並於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

 
逕啟者:查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九日
閣下曾與本代辦舉行換文,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一項
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該協定自該日起六個月內繼續有效。
鑒於上述協定至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即將屆滿,本人謹代表泰
國政府請將原協定中所有各項規定之有效期間,自一九五二年三月
二十九日延續至一九五二年九月三十日。在此延續期限屆滿以前,
并得另以換文方式,續予延展。
如荷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泰國政府之上項請求,則本照會與
閣下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

宋 才 (簽字)

公曆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 外交部葉部長致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照會
逕復者:接准
貴代辦本日照會內開:
「查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九日
閣下曾與本代辦舉行換文,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一項
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該協定自該日起六個月內繼續有效。
鑒於上述協定至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即將屆滿,本人謹代表泰
國政府請將原協定中所有各項規定之有效期間,自一九五二年三月
二十九日延續至一九五二年九月三十日。在此延續期限屆滿以前,
并得另以換文方式,續予延展。
如荷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泰國政府之上項請求,則本照會與
閣下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貴國政府之請求

本貴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