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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泰空運臨時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40 年 09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0 年 09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泰國駐中華 民國大使館臨時代辦宋才簽換;並於四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

 
(一) 外交部葉部長致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宋才照會
逕啟者:查本部近曾與 貴代辦就所請特准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
司於其經營之曼谷–香港–台北–東京航線上,在台北作臨時商業
降落一事,舉行商談。在商談過程中,已獲致下列諒解:
一 中華民國政府准許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在曼谷與台北間經
由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線。泰國政府亦准許民航空運隊在台北
與曼谷間經由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線。
二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特准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將其曼谷–台
北航線,延長至東京,並在台北享有裝載客貨至東京及卸除來
自東京之客貨之權利。泰國政府同意特准民航空運隊將其台北
–曼谷航線延長至泰國領土以外之地點,並在曼谷享有裝卸客
貨之同樣權利。
三 兩國政府均擔允對上述航運事宜,一律適用一九四四年在芝加
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原則。
四 上列辦法將於六個月內繼續有效,在此項期限屆滿時,並得經
由雙方政府協議予以續訂。
本部長望
貴代辦能代表泰國政府證實上述諒解。此項諒解如荷證實,本照會

貴代辦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臨時協定。此項
協定應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泰國駐華大使館臨時代辦宋才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台北
(二) 泰國駐華大使館代辦復外交部葉部長照會 (譯文)
逕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本部近曾與 貴代辦就所請特准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於其
經營之曼谷–香港–台北–東京航線上,在台北作臨時商業降落一
事,舉行商談。在商談過程中,已獲致下列諒解:
一 中華民國政府准許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在曼谷與台北間經
由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線。泰國政府亦准許民航空運隊在台北
與曼谷間經由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線。
二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特准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將其曼谷–台
北航線,延長至東京,並在台北享有裝載客貨至東京及卸除來
自東京之客貨之權利。泰國政府同意特准民航空運隊將其台北
–曼谷航線延長至泰國領土以外之地點,並在曼谷享有裝卸客
貨之同樣權利。
三 兩國政府均擔允對上述航運事宜,一律適用一九四四年在芝加
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原則。
四 上列辦法將於六個月內繼續有效,在此項期限屆滿時,並得經
由雙方政府協議予以續訂。
本部長望
貴代辦能代表泰國政府證實上述諒解。此項諒解如荷證實,本照會

貴代辦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臨時協定。此項
協定應自本日起生效」等由。
本代辦茲謹證實:
貴部長來照內所紀錄之中國政府之諒解,亦即泰國政府之諒解。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

宋 才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