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菲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4 年 04 月 0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3 年 04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3 年 04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菲律賓共和國 駐中華民國大使艾德瓦簽換;並於四十三年四月五日生效

 
逕啟者: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及中華民國駐菲大使館,曾分別於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六日及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日互換照會,成立協
議。將菲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自
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延展一年,至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茲以上述協定經予延展後復將於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滿期,本
人爰特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請求將該協定依其原訂各項條件續予
延展一年,至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嗣後並每次以一年為期
,賡續延展,但任何一方政府得於每次一年之期屆滿三個月前通知
對方政府將該協定予以廢止。
如荷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展期之條件,則本照會及
閣下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公使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

艾德瓦 (簽字)
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於台北
(二) 外交部葉部長致菲公使艾德瓦先生照會
逕復者: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及中華民國駐菲大使館,曾分別於一九五三
年四月十六日及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日互換照會,成立協議,將菲
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自一九五三
年四月二十三日延展一年,至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茲以上述協定經予延展後復將於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滿期,本
人爰特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請求將該協定依其原訂各項條件續予
延展一年,至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嗣後並每次以一年為期
,賡續延展,但任何一方政府得於每次一年之期屆滿三個月前通知
對方政府將該協定予以廢止。
如荷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展期之條件,則本照會及
閣下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部長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同意上述展期條件。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菲律賓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公使艾德瓦閣下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五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