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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菲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3 年 04 月 2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2 年 04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2 年 04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共和國大 使館臨時代辦周書楷與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愛利沙德簽換;並於四 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逕啟者:查
貴我兩國政府前曾於上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台北互換照會,將菲律賓
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之臨時空運協定,自上年十月二十三
日起續予展期六個月。現該協定又將於本月滿期。
本部長茲謹代表本國政府,請求依照原協定所訂之同樣條件,將上
述臨時空運協定續予展期一年。
如荷
貴大使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接受上開展期條件,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共和國大使陳質平閣下

外交部長 愛利沙德 (簽字)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六日於馬尼刺
(二) 駐菲大使館復菲律賓外交部照會 (譯文)
貴部長本年四月十六日照會內開:
查貴我兩國政府前曾於上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台北互換照會,將菲律
賓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之臨時空運協定,自上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續予展期六個月。現該協定又將於本月滿期。
本部長茲謹代表本國政府,請求依照原協定所訂之同樣條件,將上
述臨時空運協定續予展期一年。
如荷
貴大使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接受上開展期條件,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代辦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接受上開展期條件。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愛利沙德閣下

臨時代辦 周書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於馬尼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