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菲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2 年 10 月 2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胡慶育與菲律 賓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辦艾德瓦簽換;並於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一 日生效

 
(一)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胡慶育致菲律賓駐華公使館臨時
代辦艾德瓦先生照會
逕啟者:查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間之空運協定將於中
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滿期。
貴代辦近曾代表
貴國政府與本部會商,請將該協定之有效期間續予延長六個月。
中華民國政府亦願維持兩國間之空中運輸,因同意將該協定之有效
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亦即其原定六個月延展
期限屆滿之時起,續延六個月。在此延展期限屆滿前,並得另以外
交換文續予延期。
上開延期條件,如荷
貴代辦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菲律賓共和國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瓦先生

胡慶育 (簽字)
(二) 菲律賓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瓦先生覆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
代理部務胡慶育照會 (譯文)
逕啟者: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查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間之空運
協定將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滿期。
貴代辦近曾代表
貴國政府與本部會商,請將該協定之有效期間續予延長六個月。
中華民國政府亦願維持兩國間之空中運輸,因同意將該協定之有效
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亦即其原定六個月延展
期限屆滿之時起,續延六個月。在此延展期限屆滿前,並得另以外
交換文續予延期。
上開延期條件,如荷
貴代辦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代辦茲謹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上開延期條件。
本代辦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胡慶育閣下

艾德瓦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