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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菲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2 年 04 月 2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菲律賓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辦艾德瓦簽換;並於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 效

 
(一)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博士致菲律賓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
瓦先生照會
逕啟者:查
貴代辦近曾代表
貴國政府與本部會商,請將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間之
空中運輸臨時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
展六個月。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在互惠基礎上維持兩國間之空中運輸事誼,亦同
具願望,因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
三日,亦即其原定一年延展期限屆滿之時起,延展六個月。在此延
展期限屆滿前,本協議之有效期間,得另以外交換文續予延展。
上開延展條件,如荷
貴代辦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菲律賓共和國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瓦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廿二日於台北
(二) 菲律賓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對先生復中華民國外交部葉部長公
超照會 (譯文)
准接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
貴代辦近曾代表
貴國政府與本部會商,請將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間之
空中運輸臨時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
展六個月。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在互惠基礎上維持兩國間之空中運輸事誼,亦同
具願望,因同意將上述協定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
三日,亦即其原定一年延展期限屆滿之時起,延展六個月。在此延
展期限屆滿前,本協議之有效期間,得另以外交換文續予延展。
上開延展條件,如荷
貴代辦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代辦茲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上引各項了解。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博士閣下

艾德瓦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