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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菲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1 年 04 月 1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0 年 04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0 年 04 月 1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菲律賓共和國 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辦艾德瓦簽換;並於四十年四月十九日生效

 
(一)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博士致菲律賓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
瓦先生照會
逕啟者:查
貴代辦最近曾來本部代表 貴國政府,請求本國政府同意將前於民
國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由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以換
文方式訂立之空中運輸協議之有效期間,延展壹年。
中華民國政府前於中菲兩國間空中運輸之維持,亦同具願望,因同
意將上述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四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亦即其原訂
六個月有效期間屆滿之時起。延展壹年。在此延展期間屆滿前,本
協議之有效期間,得另以外交換文續予延展。
上開延展條件。如荷
貴代辦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本兩國間之另一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菲律賓共和國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瓦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十九日於台北
(二) 菲律賓駐華公使館臨時代辦艾德瓦先生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
超博士照會 (譯文)
逕啟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
貴代辦最近曾來本部代表貴國政府,請求本國政府同意將前於民國
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由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以換文
方式訂立之空中運輸協議之有效期間,延展壹年。
中華民國政府前於中菲兩國間空中運輸之維持,亦同具願望,因同
意將上述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民國四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亦即其原訂
六個月有效期間屆滿之時起。延展壹年。在此延展期間屆滿前,本
協議之有效期間,得另以外交換文續予延展。
上開延展條件。如荷
貴代辦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代辦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
貴本兩國間之另一協議
等由;
本代辦茲代表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證實上引各項了解。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博士閣下

艾德瓦 (簽字)
公曆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九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