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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基金會修訂航約諮詢商會議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藍清漢與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田尻和宏於東京簽訂;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生效

 
議事錄
1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基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在台北所簽
訂,並以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在東京簽訂之協議書及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在台北簽訂之協議書修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
會間關於維持民間航空業務之協議」第一、5 及第二項之規定,就雙方
航空公司營運航空業務之有關問題,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在東京舉
行會議交換意見。
2 兩協會同意修訂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於台北簽訂之「同意事項議事錄」
,將左項增訂為 (二) 之二:
「 (二) 之二
(1) 一、1 所述之航空公司在一、1 規定之商業航線上,得行使航權載運
其本身在台北與高雄間往返經停之客貨,惟日本與台北或高雄
往返航班及台北與高雄間往返航班係以相同之班號營運。
(2) 一、2 所述之航空公司在一、2 規定之商業航線上,得行使航權載運
其本身在東京與福岡間往返經停之客貨,惟台灣與東京或福岡
間往返航班及東京與福岡間往返航班係以相同之班號營運。」
3 兩協會同意修訂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台北簽訂之議事錄 (以下
簡稱﹁一九九七年議事錄﹂) 附件二第參項有關在日本與台灣間營運定
期航空業務所使用航空器機種之係數點,由下述規定取代:
「參、機種之係數點
1 客機
(1) B737 系列計為一點;
(2) B767 系列計為一‧二五點;
(3) DC10、L1011、A300、B747SP、MD11 (三百座以下,不包含三百,
以下同) 、B777 (三百座以下) 、A330 (三百座以下) 或 A340 (
三百座以下) 系列計為一‧五點;
(4) B747、MD11 (三百座以上,包含三百,以下同) 、B777 (三百座以
上) 、A330 (三百座以上) 或 A340 (三百座以上) 系列計為二點

2 客貨混合機
B747Combi 系列主貨艙載貨不超過七盤貨者,客運部分計為一‧五點
,同時貨運部分計為○‧五點。
3 全貨機
(1) MD11F 系列計為一‧五點;
(2) B747F 系列計為二點。」
4 兩協會同意修訂一九九七年議事錄附件三有關在日本與台灣間旅客包機
營運事,於附件三增訂第 4 項如左:
「4 前述第 3 項對旅客包機總額度雖有規定,一九九九年內日本之兩
家航空公司旅客包機總額度為單程載客一百六十架次,一九九九年內台
灣之兩家航空公司旅客包機總額度為單程載客七百六十架次。」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訂於東京。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田尻和宏
亞東關係協會
藍清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