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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韓空運臨時協定展期換文(西元 1952 年 08 月 2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2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大韓民國大 使王東原與大韓民國外務部部長卞榮泰簽換;並於四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生效

 
(一) 中華民國駐韓王大使致韓國外務部部長卞榮泰照會
查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間之空中運輸臨時協定將於本年八
月三十一日滿期。
本國政府亟願維持兩國間之空中運輸,爰經訓令本大使向
貴國政府建議將上述協定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一
日,亦即其原定六個月期限屆滿之時起,延展六個月。在此延展期
限屆滿前,本協定之有效期間得另以外交換文續予延展。
上開展期條件,如荷
貴部長代表大韓民國政府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作此證實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韓民國外務部部長卞榮泰閣下

王東原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釜山
(二) 韓國外務部部長卞榮泰復我駐韓王大使照會 (譯文)
接准
貴大使本年八月二十二日照會略開:大韓民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
間空中運輸臨時協定,將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滿期,爰建議將該協
定之有效期間,自本年九月一日起延長六個月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大韓民國政府證實接受
貴大使來照所述建議延期之條件,並了解此次來往照會即構成兩國
政府間之另一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韓國大使王東原閣下

卞榮泰 (簽字)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於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