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韓空運臨時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一日中華民國駐大韓民國大使王東原與大韓民國 外務部部長卞榮泰簽換;並於四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逕啟者:查本部代表近曾與
貴大使館代表就開闢韓國與中國間商業航空線一事,舉行商談,相
信商業航空線之維持,對於兩國均有最大之裨益。在商談過程中,
業經獲致下列諒解:
一 大韓民國政府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一航空機構在台北
與釜山間經由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空線。中華民國政府准許大
韓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一航空機構在釜山與台北間經由中間站
經營一商業航空線。
二 大韓民國政府同意特准中華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該航空機構,
將其台北-釜山航空線延長至日本,並在釜山享有裝載旅客、
郵件及貨物至日本及卸除來自日本之旅客、郵件及貨物之權利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特准大韓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該航空機構
將其釜山-台北航空線延長至在此後雙方洽商同意之線上而在
中國領土以外之地點,並在台北享有裝卸旅客、郵件及貨物之
同樣權利。
三 兩國政府均擔允對上述航運事宜,一律適用一九四四年在芝加
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原則。
本部長望
貴大使能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上述諒解。此項諒解如荷證實,本
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大韓民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間之臨時協定
。此項協定應自本日起生效,並將於六個月之期限內繼續有效。在
此項期限屆滿前,本協定得另以兩國政府間之外交換文予以延續。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大韓民國特命全權大使王東原閣下

卞榮泰 (簽字)
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於釜山
(二) 中華民國駐韓王大使復韓國外務部部長卞榮泰照會
逕復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本部代表近曾與
貴大使館代表就開闢韓國與中國間商業航空線一事,舉行商談,相
信商業航空線之維持,對於兩國均有最大之裨益。在商談過程中,
業經獲致下列諒解:
『一 大韓民國政府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一航空機構在台
北與釜山間經由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空線。中華民國政府准
許大韓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一航空機構在釜山與台北間經由
中間站經營一商業航空線。』
『二 大韓民國政府同意特准中華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該航空機構
,將其台北-釜山航空線延長至日本,並在釜山享有裝載旅
客、郵件及貨物至日本及卸除來自日本之旅客、郵件及貨物
之權利。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特准大韓民國政府所將指定之該
航空機構將其釜山-台北航空線延長至在此後雙方洽商同意
之線上而在中國領土以外之地點,並在台北享有裝卸旅客、
郵件及貨物之同樣權利。』
『三 兩國政府均擔允對上述航運事宜,一律適用一九四四年在芝
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原則。』
『本部長望
貴大使能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上述諒解。此項諒解如荷證實,本
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大韓民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間之臨時協定
。此項協定應自本日起生效,並將於六個月之期限內繼續有效。在
此項期限屆滿前,本協定得另以兩國政府間之外交換文予以延續。
』等由。
本大使茲謹證實,上引
貴部長來照內所紀錄之大韓民國政府之諒解,亦即中華民國政府之
諒解。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韓民國外務部部長卞榮泰閣下

王東原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一日於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