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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關於修訂航空臨時辦法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8 年 04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8 年 04 月 3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葉公超與法蘭西 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簽換;並於三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生效

 
(一) 法國駐華大使梅理靄先生致中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葉公超博
士照會
關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一九四
八年五月十日各換文所規定之中法航空臨時辦法,本大使茲就雙方
於交換意見後所獲致之協議,代表法國政府謹向
貴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證實如下:
一 該臨時辦法應予以無限期延展,惟雙方了解:任何一方政府得
隨時於事先三個月,將其意旨通知他方後廢止之;
二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換文之各條款,由下列各項替代之:
(甲) 法國政府准許中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自昆明至
海防或河內並自海防或河內延伸至在中國主權下之領土內任
何一地點間往返經營商業航運;
(乙) 中國政府准許法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自海防或
河內至昆明間往返經營商業營運;
(丙) 如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放棄於一特定時期內經營所規
定之定期業務時,各該組織應獲許於該時期內,以平均每十
四日一次之班次,在上列 (甲) 項或 (乙) 項所規定之航線
上分別經營不定期之商業航運;惟飛航日期及目的,指定經
營該業務之空運組織以及飛航人員名單,應於五日前預為通
知目的地國家之有關機關。
上列各節,如荷
貴政務次長代理部務惠予證實,亦為中國政府所贊同,本大使實深
感幸。
本大使順向
貴政務次長代理部務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葉公超博士閣下

奉命代署大使館首席參事 魯嘉凱 (草簽)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於廣州
(二) 中國外交部政務次長葉公超博士覆法國駐華大使梅理靄先生照會
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一九
四八年五月十日各換文所規定之中法航空臨時辦法,本大使茲就雙
方於交換意見後所獲致之協議,代表法國政府謹向
貴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證實如下:
一 該臨時辦法應予以無限期延展,惟雙方了解:任何一方政府得
隨時於事先三個月,將其意旨通知他方後廢止之;
二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換文之各條款,由下列各項替代之:
(甲) 法國政府准許中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自昆明至
海防或河內並自海防或河內延伸至在中國主權下之領土內任
何一地點間往返經營商業航運;
(乙) 中國政府准許法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自海防或
河內至昆明間往返經營商業營運;
(丙) 如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放棄於一特定時期內經營所規
定之定期業務時,各該組織應獲許於該時期內,以平均每十
四日一次之班次,在上列 (甲) 項或 (乙) 項所規定之航線
上分別經營不定期之商業航運;惟飛航日期及目的,指定經
營該業務之空運組織以及飛航人員名單,應於五日前預為通
知目的地國家之有關機關。
上列各節,如荷
貴政務次長代理部務惠予證實,亦為中國政府所贊同,本大使實深
感幸。』
等由;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謹向
貴大使證實上開規定,亦為中國政府所贊同。
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法蘭西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閣下。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於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