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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關於補充中越間航空線臨時辦法增闢昆明河內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7 年 05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7 年 05 月 1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法蘭西共和國 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簽換;並於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生效

 
(一) 中國外交部部長致法國駐華大使照會
查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法雙方間換文規定之中越間航空線臨
時辦法,前經本部長與
貴大使館前代辦西範先生於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換文予以修增
,並經
貴大使館一九四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節略及本部同年十月二十日節略
同意,將其有效期限延展六個月在案。本部長茲謹代表中國政府向
貴大使建議:在上述臨時辦法所規定條件之下及在同一有效期間內

(甲) 法國政府准許中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自昆明至河內
間經營商業航運;
(乙) 根據相互原則,中國政府准許法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
織自河內至昆明間經營商業航運;
(丙) 如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放棄於一特定時期內經營所規定之
定期業務時,各該組織應獲許於該時期內,以平均每十四日飛航
一次之班次,在河內至昆明或昆明至河內間來回經營不定期之商
業航運;惟飛航日期及目的,指定經營該業務之空運組織以及飛
航人員名單,應於五日前預為通知目的地國家之有關機關。
查河內之嘉倫機場,現正從事修理,將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始
能使用;茲並了解:在該日以前,中國飛機得在海防降落。
上述建議,如荷
貴大使惠予證實,為法國政府所接受,本部長實深感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法蘭西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閣下。

王世杰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日於南京
(二) 法國駐華大使覆中國外交部部長照會
「查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法雙方間換文規定之中越間航空線
臨時辦法,前經本部長與
貴大使館前代辦西範先生於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換文予以修增
,並經
貴大使館一九四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節略及本部同年十月二十日節略
同意,將其有效期限延展六個月在案。本部長茲謹代表中國政府向
貴大使建議:在上述臨時辦法所規定條件之下及在同一有效期間內

(甲) 法國政府准許中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自昆明至河內
間經營商業航運;
(乙) 根據相互原則,中國政府准許法國政府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
織自河內至昆明間經營商業航運;
(丙) 如指定之一個或數個空運組織放棄於一特定時期內經營所規定之
定期業務時,各該組織應獲許於該時期內,以平均每十四日飛航
一次之班次,在河內至昆明或昆明至河內間來回經營不定期之商
業航運;惟飛航日期及目的,指定經營該業務之空運組織以及飛
航人員名單,應於五日前預為通知目的地國家之有關機關。
查河內之嘉倫機場,現正從事修理,將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始
能使用;茲並了解:在該日以前,中國飛機得在海防降落。
上述建議,如荷
貴大使惠予證實,為法國政府所接受,本部長實深感荷。」
等由;本大使茲謹向
貴部長聲述,上開規定為法國政府所接受。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梅理靄 (簽字)
西曆一千九百四十八年五月十日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