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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關於延展中越間航空臨時協定來往節略
簽訂日期: 民國 36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6 年 10 月 2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十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表與法 蘭西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表簽換;並於三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法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并聲述:查創設中越間航空線中法臨時
協定業經本年六月二十八日外交部與大使館互行換文,自一九四七
年七月一日起予以延展六個月在案。依照協定末段所稱,法國政府
擬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以前,向外交部提出正式協定之草案。惟
此項協定討論需時,似將延至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以後,故法國政
府特此建議立將臨時協定再予延展六個月,俾正式協定得在此時期
內,進行商討。相應略達查照為荷。
一九四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外交部覆法國駐華大使館節略
外交部茲向法國大使館致意并聲述:大使館本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
九四號節略,關於法國政府建議將中越航空線臨時辦法於期限屆滿
(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後,再予展期六個月,俾正式協定在此
時期內得以商訂一節,中國政府可以同意,相應略復查照並請轉陳
為荷。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