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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關於修增中越航空線臨時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6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法蘭西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辦西範簽換;並於三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 法國駐華代辦西範先生致中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照會
關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為創辦自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六
個月為期之中越間航空線中法雙方之換文,茲謹向
貴部長聲述:法國政府願將該臨時協定在同樣條件之下,自一九四
七年七月一日起,延展六個月。
此外,對下列各規定,法國政府亦準備予以同意。各該規定,且將
視為業經列載於依照上段所稱而延展之條文內,其有效期間亦與原
換文同:
一 西貢上海線及上海西貢線之延長。
甲 法國政府准許中央航空運輸公司或中國航空公司將其上海
西貢線延長至另一國家,並了解西貢應視為該線延長部分
之技術降落站。
乙 中國政府准許法國航空公司,將其西貢上海線延長至另一
國家,並了解上海應視為該線延長部分之技術降落站。
二 中國之廣州曼谷線及法國之西貢香港線。
甲 法國政府為中國之廣州曼谷線飛機在河內供給一技術降落
站,並了解該站暫設土倫,一俟環境許可,即行移回河內

乙 中國政府為法國之西貢香港線飛機在廣州供給一技術降落
站。
中國政府如同意在上開條件之下將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換文
予以延展,擬請
貴部長惠示,實深感荷。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西範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南京
(二) 中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覆法國駐華代辦西範先生照會
接准
貴代辦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為創辦自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起以
六個月為期之中越間航空線中法雙方之換文,茲謹向
貴部長聲述:法國政府願將該臨時協定在同樣條件之下,自一九四
七年七月一日起,延展六個月。
此外,對下列各規定,法國政府亦準備予以同意。各該規定,且將
視為業經列載於依照上段所稱而延展之條文內,其有效期間亦與原
換文同:
一 西貢上海線及上海西貢線之延長。
甲 法國政府准許中央航空運輸公司或中國航空公司將其上海
西貢線延長至另一國家,並了解西貢應視為該線延長部分
之技術降落站。
乙 中國政府准許法國航空公司,將其西貢上海線延長至另一
國家,並了解上海應視為該線延長部分之技術降落站。
二 中國之廣州曼谷線及法國之西貢香港線。
甲 法國政府為中國之廣州曼谷線飛機在河內供給一技術降落
站,並了解該站暫設土倫,一俟環境許可,即行移回河內

乙 中國政府為法國之西貢香港線飛機在廣州供給一技術降落
站。
中國政府如同意在上開條件之下將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換文
予以延展,擬請
貴部長惠示,實深感荷。」
等由;本部長茲謹向
貴代辦聲述:在
貴代辦上述來照所開條件之下,將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換文
予以延展一節,中國政府可予同意。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法蘭西共和國駐華代辦西範先生

王世杰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