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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中泰空運臨時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與泰國駐中華民 國特命全權大使宋達宏簽換;並於四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外交部部長黃少谷致泰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宋達弘照會
逕覆者:關於
貴國政府請本國政府准許「泰國航空國際有限公司」經營曼谷–香港–台
北–東京航線之定期空運業務事, 貴大使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四–二
五○三號照會及 貴大使館本年二月九日第五七–二五○三號節略,均經
閱悉。
查依照中泰兩國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年 (一九五一年) 九月二十九日以換
文方式所訂立之中泰空運臨時協定之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准許「暹羅太平
洋海外航空公司」經營曼谷–香港–台北–東京航線之空運業務。其後本
部准 貴大使館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九三–二四九四號節略,
略以「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已自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與「暹羅
航空公司」合併組成「泰國航空公司」,原屬該「暹羅太平洋海外航空公
司」經營之上述航線空運業務之權益,改由「泰國航空公司」承受,請查
照轉知中華民國有關當局等由;當經本部轉知本國有關當局並略復在案。
茲依 貴大使本年一月二十二日來照所述, 貴國政府擬請本國政府准許
「泰國航空國際有限公司」恢復經營前此由「泰國航空公司」經營之上述
航線空運業務。本部長了解,此項變更,將構成對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
日「中泰空運臨時協定」之修正,即該臨時協定原文所指之「暹羅太平洋
海外航空公司」一項名詞,嗣後應改為「泰國航空國際有限公司」。
本部長上項了解,擬請
貴大使惠予證實。倘經
貴大使來照證實,則本國政府對於 貴國政府之此項修改協定提議,當予
同意。
俟中泰兩國政府就上述修改協定一事達成確定協議後,「泰國航空國際有
限公司」尚應儘速依照中華民國「外籍民航業申請來華營業辦法」之規定
,備具申請書,循外交途徑送請中國主管機關核發航線許可證,俾便如期
開始營業。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泰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宋達宏閣下
黃少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九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