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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中日空運臨時協定換文(西元 1960 年 06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9 年 06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9 年 06 月 1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日本國駐中 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井口貞夫簽換;並於四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逕啟者:查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東京簽換之中日空運臨時協定第二項
(甲) 、 (乙) 兩款及第四項 (乙) 款所述由中華民國航空機構經營之航
線上,列有「岩國」一地。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將該臨時協定
上述各款中之「岩國」,改為「大阪」。
本部長建議,上述提議如獲日本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事項之協議
,此項協議應自
貴大使對本照會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台北

(二) 日本駐華大使井口貞夫復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照會 (譯文)
逕復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東京簽換之中日空運臨時協定第二
項 (甲) 、 (乙) 兩款及第四項 (乙) 款所述由中華民國航空機構經營之
航線上,列有「岩國」一地。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將該臨時協
定上述各款中之「岩國」,改為「大阪」。
本部長建議,上述提議如獲日本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事項之協議
,此項協議應自 貴大使對本照會復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茲代表日本國政府,同意中華民國政府之上述提議,並認為
貴部長之來照及本照會,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事項之協議,此項協議
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井口貞夫 (簽字)
昭和三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