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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中日空運臨時協定換文(西元 1960 年 05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1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與日本國駐中 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井口貞夫簽換;並於四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逕啟者:大使茲提及於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東京簽換之日本國政府與
中華民國政府間關於空運業務之臨時協定,並代表日本國政府,提議將上
述臨時協定第一項 (甲) 、 (乙) 兩款中日本國政府所提航空機構航線上
之「岩國」改為「大阪」。
本大使建議,上述提議如獲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暨
貴部長對本照會之復照,即構成日本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事
項之協議,此項協議應自
貴部長對本照會復照之日起生效。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閣下
井口貞夫 (簽字)
照和三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於台北

(二) 我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復日本駐華大使井口貞夫照會
逕復者:本部長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大使茲提及於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東京簽換之日本國政府
與中華民國政府間關於空運業務之臨時協定,並代表日本國政府,提議將
上述臨時協定第一項 (甲) 、 (乙) 兩款中日本國政府所提航空機構航線
上之『岩國』改為『大阪』。
本大使建議,上述提議如獲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暨
貴部長對本照會之復照,即構成日本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事
項之協議,此項協議應自
貴部長對本照會復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日本國政府之上述提議,並認為
貴大使之來照及本照會,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之來照及本照會,構成
兩國政府間關於上述事項之協議,此項協議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
井口貞夫閣下
黃少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