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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越南共和國政府修訂空運臨時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7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7 年 12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與越南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臨時代辦院文矯簽換;並於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生效

 
甲 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致越南駐華大使館臨時代辦阮文僑照會 (中譯
文)
逕啟者:查中越兩國政府之代表,近曾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九日簽訂
之中越空運臨時協定若干部分之修訂事宜,舉行商談,在此項商談過
程中,雙方同意上述空運臨時協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訂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准許越南共和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機構 (以下
稱越南之航空公司) 經營下列航線:
(甲) 往返西貢-香港-臺北-大阪-東京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享
有全部航權。
(乙) 往返西貢-香港-臺北及日後雙方政府商定之在臺北以外之一
地點 (或數地點) 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享有全部航權。
二 越南共和國政府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機構 (以下
稱中國之航空公司) 經營下列航線:
(甲) 往返臺北-香港-西貢-曼谷或新加坡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
享有全部航權。
(乙) 往返臺北-香港-西貢及日後雙方政府商定之西貢以外之一地
點 (或數地點) 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享有全部航權。
本部長茲建議本照會及
貴代辦證實上述修訂之復照,應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自貴代辦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申敬意。
此致
越南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臨時代辦院文矯先生

魏道明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
臺北

乙 越南駐華大使館臨時代辦院文矯覆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照會 (中譯
文)
逕啟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越兩國政府之代表,近曾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九日簽訂之中越
空運臨時協定若干部分之修訂事宜,舉行商談,在此項商談過程中,
雙方同意上述空運臨時協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訂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准許越南共和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機構 (以下
稱越南之航空公司) 經營下列航線:
(甲) 往返西貢-香港-臺北-大阪-東京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享
有全部航權。
(乙) 往返西貢-香港-臺北及日後雙方政府商定之在臺北以外之一
地點 (或數地點) 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享有全部航權。
二 越南共和國政府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機構 (以下
稱中國之航空公司) 經營下列航線:
(甲) 往返臺北-香港-西貢-曼谷或新加坡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
享有全部航權。
(乙) 往返臺北-香港-西貢及日後雙方政府商定之西貢以外之一地
點 (或數地點) 間之航線,並在各段間享有全部航權。
本部長茲建議本照會及
貴代辦證實上述修訂之復照,應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自貴代辦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辦茲代表越南共和國政府對上述修訂表示同意,並證實
貴部長來照及本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
效。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申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閣下

阮文矯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