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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修訂中泰空運臨時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泰國王國大使館臨時代辦董 宗山與泰國王國外交部部長乃他納簽換;並於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生 效

 
甲 我國駐泰國大使館臨時代辦董宗山致泰國外交部部長乃他納照會 (譯
文)
第 59/0614 號
逕啟者:查中華民國政府之代表與泰國王國政府之代表,近曾在臺北
舉行商談,以進一步修訂一九五一年九月廿九日簽訂,並於一九五四
年三月卅一日、一九六○年三月廿五日、一九六五年三月卅一日及一
九六九年一月三日修訂之兩國政府間空運臨時協定。此項商談結果,
經獲致下列各項諒解:
一 中華民國政府准許泰國王國致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機構,
在曼谷與臺北間,經由西貢及香港,經營一條商業航線;泰國王
國政府亦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機構,在臺
北與曼谷間,經由香港及西貢,經營一條商業航線。
上述任何一家經准許之航空機構,得經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或不經
由上項規定之中間站,以經營其所規定之航線。
二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准許泰國王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機
構延長第一項所規定之航線至:
(甲) 大阪及 (或) 東京;
(乙) 漢城;
並享有在臺北裝載及卸除前往及來自各該地點之客貨及郵件之權
利。泰國王國政府同意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
空機構延長第一項所規定之航線至:
(甲) 吉隆坡及 (或) 新加坡;
(乙) 在第三國境內之一地點;
並享有在曼谷裝載及卸除前往及來自各該地點之客貨及郵件之同
樣權利。
三 飛航班次、徵收之票價及貨運費率,應基於公允及相等之機會,
由兩國政府之民航當局協議決定之。
四 兩國政府均擔允對上述規定之空運事宜,一律適用一九四四年在
芝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原則。
五 上列辦法應於一年內有效,並每次以一年為期自動賡績延長,除
非任何一方政府於該每次一年之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將其廢止上
述辦法之意願通知他方。
如荷
貴部長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證實上上述各項諒解為泰國王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
貴部長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並應自
貴部長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泰國外交部部長乃他納閣下

董宗山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曼


乙 泰國外交部次長宋本覆我國駐泰國大使館臨時代辦董宗山照會 (譯文
)
第 0502/14280 號
逕復者:接准
貴代辦本日致外交部部長乃他納閣下之照會內開:
「查中華民國政府之代表,與泰國王國政府之代表,近曾在臺北舉行
商談,以進一步修訂一九五一年九月廿九日簽訂,並於一九五四年三
月卅一日、一九六○年三月廿五日、一九六五年三月卅一日及一九六
九年一月三日修訂之兩國政府間空運臨時協定。此項商談結果,經獲
致下列各項諒解:
一 中華民國政府准許泰國王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機構,
在曼谷與臺北間,經由西貢及香港,經營一條商業航線;泰國王
國政府亦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機構,在臺
北與曼谷間,經由香港及西貢,經營一條商業航線。
上述任何一家經准許之航空機構,得經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或不經
由上項規定之中間站,以經營其所規定之航線。
二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准許泰國王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空機
構延長第一項所規定之航線至:
(甲) 大阪及 (或) 東京;
(乙) 漢城;
並享有在臺北裝載及卸除前往及來自各該地點之客貨及郵件之權
利。泰國王國政府同意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家或數家航
空機構延長第一項所規定之航線至:
(甲) 吉隆坡及 (或) 新加坡;
(乙) 在第三國境內之一地點;
並享有在曼谷裝載及卸除前往及來自各該地點之客貨及郵件之同
樣權利。
三 飛航班次、徵收之票價及貨運費率,應基於公允及相等之機會,
由兩國政府之民航當局協議決定之。
四 兩國政府均擔允對上述規定之空運事宜,一律適用一九四四年在
芝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原則。
五 上列辦法應於一年內有效,並每次以一年為期自動賡績延長,除
非任何一方政府於該每次一年之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將其廢止上
述辦法之意願通知他方。
如荷
貴部長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證實上述各項諒解為泰國王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貴
部長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並應自
貴部長復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次長茲代表泰國政府接受上述
貴代辦來照中所列中華民國政府之各項諒解,並證實
貴代辦來照及本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自本日起生效。
本次長順向
貴代辦重申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泰國大使館臨時代辦董宗山先生

宋本山 (簽字)
佛曆二千五百十三年 (即公元一千九
百七十年) 四月二十二日於曼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