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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王國政府修訂空運臨時協定換文(西元 1965 年 03 月 3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泰國王國 駐中華民國大使薩懷簽換;並於五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甲) 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致泰國駐華大使薩懷照會
逕啟者:查本部近曾與
貴大使館就所請准許泰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其經營之曼谷-香港-臺
北-東京航線上增加大阪站並在臺北享有裝卸客貨往返大阪之權利
-事,舉行商談。在商談過程中,已獲致下列諒解: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特准泰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其曼谷-香港-臺北
-東京航線上增加大阪站並在臺北享有裝載客貨至大阪及卸除來
自大阪之客貨之權利。
(二) 一九六○年三月九日換文修改之中泰臨時空運協定第二段首句所
述之航線,就臺北東京間一段而言,應視為已依本照會第一段修
改。
本部長擬請
貴大使惠予證實上述諒解。此項諒解如荷來照證實,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此項
協議應自
貴大使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泰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薩懷
將軍閣下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於臺


(乙) 泰國駐華大使薩懷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照會 (中譯文)
逕復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本部近曾與
貴大使館就所請准許泰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其經營之-曼谷-香港-
臺北-東京航線上增加大阪站並在臺北享有裝卸客貨往返大阪之權
利一事,舉行商談。在商談過程中,已獲致下列諒解: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特准泰國國際航空公司在其曼谷-香港-臺北
-東京航線上增加大阪站並在臺北享有裝載客貨至大阪及卸除來
自大阪之客貨權利。
(二) 一九六○年三月九日換文修改之中泰臨時空運協定第二段首句所
述之航線,就臺北東京間一段而言,應視為已依本照會第一段修
改。
本部長擬請
貴大使惠予證實上述諒解。此項諒解如荷來照證實,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政府間之另一協議。此項
協議應自
貴大使復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茲代表泰國政府證實:
貴部長來照內所紀錄之中華民國政府之諒解,亦即泰國政府之諒解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薩懷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三月卅一日於
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