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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訂中韓空運臨時協定換文(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部長沈劍虹與大韓 民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金信簽換;並於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甲 我國外交部沈代部長劍虹致韓國駐華大使金信照會
逕啟者:查中華民國政府之代表與大韓民國政府之代表,曾於一九七
○年八月十一日、十二日及十三日在漢城舉行會談,以進一步修訂一
九五二年三月一日簽訂,並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卅日、一九六五年十月
十六日及一九七○年五月八日修訂之中韓空運臨時協定 (以下簡稱「
原協定」) 。此項會談結果,已達成下列諒解:
原協定第一項 (丙) 款應修訂如下:
(丙) 往返自臺北經大阪或東京至釜山及漢城。
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證實上述諒解為大韓民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並應自
貴大使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韓民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金信將軍閣下
沈劍虹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於臺北
乙 韓國駐華大使金信復我國外交部沈代部長劍虹照會
逕復者:接准
貴代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華民國政府之代表與大韓民國政府之代表,曾於一九七○年八
月十一日、十二日及十三日在漢城舉行會談,以進一步修訂一九五二
年三月一日簽訂,並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卅日、一九六五年十月十六日
及一九七○年五月八日修訂之中韓空運臨時協定 (以下簡稱「原協定
」) 。此項會談結果,已達成下列諒解:
原協定第一項 (丙) 款應修訂如下:
(丙) 往返自臺北經大阪或東京至釜山及漢城。
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證實上述諒解為大韓民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並應自
貴大使復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茲代表本國政府接受
貴代部長上述來照所列中華民國政府之諒解,並證實
貴代部長來照及本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代部長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代部長沈劍虹閣下
金 信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七十年十一月廿四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