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修訂空運臨時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4 年 10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4 年 10 月 1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大韓民國大使梁序昭與大韓民 國外務部部長李東元簽換;並於五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甲 我國駐大韓民國大使梁序昭致大韓民國外務部部長李東元照會 (中譯
文)
逕啟者:查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於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所簽
訂之一項臨時空運協定,曾於一九五四年八月三十日以另一協議修訂

茲以中華民國政府亟願在臺北與漢城之間開闢一直達航線,爰特提議
將上述協定之第一段,再作如下之修訂:
一 大韓民國政府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機構,在臺北與
漢城間經營一直達及一經由中間站之商業航線。中華民國政府准
許大韓民國政府所指定一航空機構,在漢城與臺北間經營一直達
及一經由中間站之商業航線。
上述提議,如荷
貴部長代表大韓民國政府復照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項協議。此項協議應自
貴部長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韓民國外務部部長李東元博士閣下
梁序昭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於漢城
乙 大韓民國外務部部長李東元復我國駐韓國大使梁序昭昭會 (中譯文)
第 BOJ-6510 號
逕復者: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於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所簽訂之一
項臨時空運協定,曾於一九五四年八月三十日以另一協議修訂。
茲以中華民國政府亟願在臺北與漢城之間開闢一直達航線,爰特提議
將上述協定之第一段,再作如下之修訂:
一 大韓民國政府准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機構,在臺北與
漢城間經營一直達及一經由中間站之商業航線。中華民國政府准
許大韓民國政府所指定一航空機構,在漢城與臺北間經營一直達
及一經由中間站之商業航線。
上述提議,如荷
貴部長代表大韓民國政府復照證實接受,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另一項協議。此項協議應自
貴部長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茲謹代表大韓民國政府證實接受
閣下來照內所述之提議。
本部長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大韓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梁序昭閣下
李東元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於漢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