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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泰國航空國際公司與中華航空公司(關於簽證與推廣經濟及觀光業務)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0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1 月 1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一日中華民國中華航空公司總經理戚榮春、副署 人陳恩錦與泰國航空國際公司總經理 Prayad Didyasarin 、副署人 Wichiter Wayurakul 簽訂;並於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一三一號之中華航空公司 (以下簡稱華
航) 與設於泰國曼谷 Vibhavadi Rangsit 路八十九號之泰國航空國際公
司,互願進一步合作,同意建議其本國政府,有關下列對簽證、經濟及觀
光業務推廣之安排:
一 泰航
(一) 泰航設於台北事務所外籍職員人數最多以二十五人為限。
(二) 泰航設於台北事務所之外籍職員,應享有外籍航空公司職員,在台
北所受一般之禮遇。
二 華航
(一) 華航設於曼谷事務所外籍職員人數,最多以二十五人為限。
(二) 華航設於曼谷事務所之外籍職員,應享有外籍航空公司職員,在曼
谷所受一般之禮遇。
三 核准
本了解備忘錄之簽署雙方,應各向其有關當局,呈請本協議之批准。
四 期限
本了解備忘錄將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所簽「華航與泰航了解備忘錄
」之效期,繼續有效。

副署人
Wichitr Wayurakul 【簽字】

泰航總經理
Prayad Didyasarin 【簽字】

副署人
陳恩錦【簽字】

華航總經理
戚榮春【簽字】